對子女連犯6次獸行,法院認「情輕法重」替狼父減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噁父對年幼兒女伸狼爪,接連犯下6起妨害性自主犯行,法院雖直斥會在孩子心中留下陰影,判決時卻出現大轉折,法官認他無前科、已調解且仍扶養子女,屬「情輕法重、情堪憫恕」,最終6罪全數減刑,定應執行4年5月。
判決指出,阿華(化名)與小芳(化名)同居並育有一子一女,兩名孩子案發時均未滿14歲。自民國111年起至114年2月間,阿華趁小芳外出工作或出遊、不在住處之際,多次對兩名親身子女伸出魔爪。
其中,女童從幼兒園小班至國小一年級期間,曾遭阿華違反意願碰觸私密部位,阿華還強拉女童的手碰觸自己下體。男童則在國小三至五年級期間,遭阿華5度碰觸下體,其中一次另涉及口X,依法屬性交行為。
案件曝光後,阿華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法院審理時,他對主要犯行坦承不諱,兩名孩子也到庭作證,另有醫院鑑定報告、驗傷診斷書、LINE對話紀錄、警方鑑定資料及孩子手繪圖等證據佐證。
不過,法院對犯罪次數採取較嚴格的證據標準。女童對受害時間及次數多表示已記不清楚,甲男則只承認1次,法官依「罪疑唯輕」原則,最後僅認定對女童強制猥褻1次。
男童部分,檢方原指控多次強制性交,但因男童在法院證述時無法證明起訴所指全部次數,相關警詢陳述又因辯方爭執證據能力而未被採用,法院最終只認定4次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其餘遭控加重強制性交部分均判無罪。
法官指出,甲男是智識成熟的成年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違反孩子意願侵害身體及性自主權,所為不僅「惡性非輕」,還可能讓兩名孩子留下心理陰影,對未來人格成長造成負面影響,「實應非難」。
可是法官話鋒一轉,認為阿華過去沒有其他犯罪前科,審理時也坦承犯行,並已與兩名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阿芳達成和解。阿芳也證稱,她目前仍與阿華一起在早市擺攤維生,兩人案發後也持續共同扶養2子。
法院因此認為,阿華犯罪固然嚴重,但若直接依對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最低3年、加重強制性交最低7年的法定刑度處罰,對本案仍有「情輕法重」之嫌,也無助阿華未來再社會化,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而認定「情堪憫恕」,6項犯行全部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最終,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阿華1年7月;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4罪,各判1年7月;另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罪判3年7月,6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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