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綜合事證後,認定該名台中父親共涉及6次侵犯行為。(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遭控在與伴侶共同生活期間,趁對方外出工作或不在住處時,多次對家中親生兒子與女兒做出妨害性自主行為。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6次犯行成立,並考量男子無前科、坦承犯行、已達成調解等情形,6罪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最終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其餘遭起訴部分則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被害人到庭作證 醫療、對話紀錄成關鍵證據
判決指出,男子自2022年至2025年間,趁伴侶外出工作或出遊時,在住處內數度違反被害人意願,做出涉及身體及性自主權的行為。案件進入法院後,男子對法院最終認定的主要犯行坦承不諱,兩名被害人也到庭作證,卷內另有醫療鑑定、診斷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方鑑定資料及相關圖示等證據。法院綜合事證後,認定男子共涉及6次侵犯行為。
部分指控證據不足 法院依罪疑唯輕判無罪
至於檢方原先指控的其他犯行,法院認為,部分事件距今已有一段時間,被害人對部分時間點及次數無法明確陳述,加上部分警詢內容因證據能力受到爭執,無法直接作為定罪依據。法院依「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只就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部分認定有罪,其餘遭控犯行則因缺乏足夠積極證據,判決無罪。
無前科又已調解 6罪全數依刑法59條酌減
法院量刑時指出,男子身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僅為滿足個人慾望,未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行為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心理陰影,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不過,法官同時考量男子過去無前科,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且案發後仍持續維持家庭生活。法院因此認為,若直接適用部分罪名原本的法定最低刑度,恐有「情輕法重」情形,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6項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最終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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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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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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