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跟周男在國道爆發行車糾紛,兩人約「下來喬」,吳男將車停在路肩獲無罪,周男停在外側車道判4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林冠丞/台中報導
國道一號北上134公里處民國113年爆發一起行車糾紛,周姓曳引車司機與吳姓貨車司機因為衝突互按喇叭並搖窗對罵,兩人更叫囂「下來喬」,吳男先是將車停於路肩,周男直接停在外側車道,隨後相互扭打,殊不知正因停放位置不同,獲得不同結局,一、二審認周男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4月徒刑,吳男未造成路段壅塞無罪,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周男跟吳男113年7月18日3時55分,駕駛曳引車與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34公里處,後續兩人爆發行車糾紛,互相鳴按喇叭搖窗對罵,吳男將車連續跨越車道停於路肩,周男則減速將車外側車道,且未設警告標誌,接著吳男強行打開周男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與其扭打。
苗栗地檢署偵辦查出,周男與吳男停車長達7分鐘,極易造成後方追撞,致生往來危險,皆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男坦承不諱,周男僅承認有與吳男相約路邊,並停放在外側車道,未閃故障燈警示後方來車等事實。
同時周男否認有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主張「我講的是氣話,沒有打算要停的意思,車子還沒停下來,吳男就過來開我的車門」,且因為遭毆打才無機會設置警示牌。
法官審酌,如果真的像周男所稱並沒有打算要停車,大可直接利用既有的行車速度快速通過,可見停放在外側車道上是出於自主決定,周男罔顧交通安全,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吳男因為未壅塞陸路判無罪。
而周男與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其中檢方強調,吳男深夜將車停放路肩未設警告標示,宛如製造隱藏性撞擊點,具高度潛在危險,他應有罪,周男則維持一審論點。
二審合議庭認為,周男刻意停車是為與吳男理論,非機件故障,且開庭時供稱「我知道停放在外側車道,後面的車子可能會撞上來」,主觀上仍知情仍執意停車,不採信他的說詞,至於吳男部分,違規停放路肩僅構成行政罰,沒有達到致生往來危險程度,因此維持一審見解,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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