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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鬼父對幼園女、小3兒性侵3年 6次犯行減刑判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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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鬼父有一子一女,大兒子在小三到小五、小女兒在幼兒園小班到國小一年級這段期間,趁同居伴侶外出不在家時,多次對兒女妨害性自主。台中地院認定,其中6次犯行成立,考量男子無前科且坦承犯行,已與母親達調解,依法減刑,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另對大兒子犯4次強制性交,因證據不足,依「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與同居女友及其女兒、兒子同住一處,自2022年至2025年2月間,趁女友外出工作或出遊不在家時,在同居處碰觸女童下體,還強拉女童的手碰觸自己下體;此段期間,男子也會碰觸男童下體4次,也曾幫男童口交。

幼子幼女到庭作證 與鬼父自白大致吻合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與兩名被害幼童在法庭詰問作證的內容大致吻合;法官依據卷內醫院鑑定報告書、處遇建議書、刑事局鑑定書、驗傷診斷書、LINE對話紀錄及兩名童手繪圖等事證可佐。

法官指出,女童審理時表示,次數已記不清,男子也只坦承一次;男童證稱,男子有摸他、也有用嘴,但並非每次都用嘴,所以認定4次猥褻,1次強制性交。

無前科又成立調解 6罪依情堪憫恕條款酌減

法官審酌,男子無前科,案發後仍與女友共同在早市擺攤維生,共同負擔扶養兩名子女,也與兩童的母親成立調解,若直接以法定最低刑度量刑,恐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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