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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後續住老家!繼子怒告「搬出去」 她喊:我也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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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丈夫死後繼續住老家!繼子怒告「搬出去」,她喊:「我也是繼承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在丈夫死後繼續住老家!繼子怒告「搬出去」,她喊:「我也是繼承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一名女子小芳在丈夫阿成過世之後,仍然持續住在丈夫生前居住的房屋,但卻遭丈夫的兒子阿哲(均化名)提告要求遷屋返還。小芳辯稱,房子當初是丈夫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阿哲名下,自己身為遺孀也是繼承人之一,並非無權占用。

父親生前住屋 兒子主張所有權

判決指出,該處房地原屬阿哲的父親阿成所有,民國92年移轉登記至阿哲名下,雖然登記原因記載為買賣,但實際並未支付買賣價金,相關稅費及水電等支出也由阿成負擔。後來阿成與小芳結婚,小芳於103年起搬入與阿成同住。阿成於113年過世後,小芳仍繼續居住。

丈夫過世後仍住 兒LINE、存證信函催搬

阿哲主張,房屋當初是基於父子情誼無償提供父親居住,小芳只是隨父親同住,自己從未與小芳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老陳過世後,原本的居住安排即已消滅,因此他在113年透過LINE通知小芳房屋將出售,要求收回;後來再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芳搬離,但小芳仍拒絕返還。

小芳則抗辯,房屋實際上是阿成所有,只是借名登記在阿哲名下,既然自己是阿成的配偶,就有權繼承;即使法院認定阿哲為所有權人,雙方至少也存在使用借貸關係,阿哲並未證明有合法終止事由。

前案判決已定調 借名登記說站不住腳

法院調查發現,小芳先前另案請求分割遺產時,已將房屋是否屬阿成所有、是否只是借名登記在阿哲名下列為重要爭點,前案判決並認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且判決已確定。法院認為,在沒有新證據推翻前案判斷的情況下,依「爭點效」原則,本案不能再作相反認定,因此確認阿哲才是房屋所有權人。

至於小芳主張雙方有使用借貸關係,法院認為,阿哲始終主張借屋對象是父親,自己只是同意小芳隨父親居住,不能僅因書狀曾提到「終止」等文字,就認定雙方確實存在使用借貸契約。

每月2.5萬喊太高 依屋況酌減至4353元

法院認定,小芳沒有合法占有權源,應騰空返還房屋。至於占用期間的不當得利,雖阿哲原要求每月2萬5000元,但法院考量房屋屋齡已逾30年、鋼筋混凝土造,並斟酌地段、交通、生活機能及房屋狀況等因素,認以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年息8%計算較為適當。因此,判小芳在返還房屋之日前,每月給付阿哲43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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