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男子遭控多次性侵未成年繼女,二審改判3罪成立。。(圖/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擔任未成年繼女的繼父,竟在家中多次以強暴、脅迫方式對她強制性交。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撤銷一審部分無罪判決,認定三罪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5年、5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扣案的電動按摩棒。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化名)與繼女小安(化名)及小安生母同住台中市豐原區,具家庭成員關係。陳男明知小安未成年,為滿足性慾,於113年8月小安升高二暑假某日晚間,在住處以兇惡語氣恫嚇,強行迫使小安以口腔進行性交一次。
同年9月後小安就讀高二上學期某日,陳男在住處強行脫下小安衣物,撫摸其隱私部位,再以自有按摩棒及自身性器對小安進行插入式性交數次並射精,且要求小安穿著暴露的情趣內衣,以此強暴方式強制性交得逞。
114年3月23日晚間9時許,陳男再次在住處強行脫下小安衣物,抓揉其隱私部位,以自身性器進行插入式性交數次並射精於保險套內,過程中抓住小安脖子與四肢。小安因先前遭性侵與恐嚇,自由意志受壓抑,此次為蒐集報案證據而隱忍。小安因此受有脖子前側及頸後3至4公分紅色抓痕、右大腿前後側抓痕等傷害。
案件經小安及生父向警方報案,由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一審僅認定口交部分有罪,判4年6月,其餘兩次無罪。檢察官與被告均上訴。二審認為,小安指述前後大致相符,且有同學轉述時見聞其驚慌難過神情、生父觀察其顫抖哭泣反應、扣案按摩棒購得時間與使用情況、保險套DNA鑑定結果與被告及小安相符、心理諮商顯示創傷反應等證據補強,足認其指述可信。陳男雖辯稱口交與最後一次性交均為小安自願、中間一次並未發生,法院認定其以兇惡語氣恫嚇、強壓頭部、強脫衣物、抓壓脖子四肢等手段,已達強暴、脅迫程度,構成強制性交,而非僅利用權勢。
量刑上,法院審酌陳男無前科,卻身為繼父將繼女作為發洩對象,侵害性自主權並造成心理創傷,犯後否認犯行、未和解賠償,態度不佳,綜合犯罪手段、危害及個人狀況,量處上述刑度並定應執行刑8年。扣案電動按摩棒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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