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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帶未成年少女上摩鐵兩度激戰 判賠父女30萬元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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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吳姓男子搭訕認識一名未成年女子,與她發生2次關係,刑事部分已各判5月徒刑;民事部分,被害人及扶養人(父親)提起民事侵權賠償,法院審酌少女及父親所受身心及身分法益損害,判吳男應分別賠償20萬元、10萬元,合計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經搭訕認識少女後,於111年4月至112年2月6日期間某日,在屏東縣某渡假汽車旅館內,明知少女未成年,仍與她發生2次性行為。吳男因此遭屏東地院刑事庭判處對未成年女子為性交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

少女及父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少女原求償30萬元,父親則請求15萬元,主張吳男的行為不僅侵害少女身體、健康、貞操及性自主決定權,也造成身為父親的他精神上痛苦及親子身分法益受損。

法院審理認為,現行法律對未滿16歲者的性自主決定能力有特別保護,即使未成年人表面上同意性交,仍不影響行為的不法性。吳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仍與其發生性交,已構成對少女身體、健康、貞操及性自主決定權的侵害。少女父親因女兒遭受侵害,須付出更多心力保護、照顧及教養女兒,使其身心能健全成長,因此父親基於親子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也受到重大侵害,依法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審酌少女目前休學、在家自學,未來仍有升學打算;父親高中畢業、從事臨時工,每日收入約1000元,是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吳男則為高職畢業,服刑前任職工廠作業員,月收入約3萬多元,並衡量侵害情節及雙方經濟狀況後,認定少女20萬元、父親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為適當。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少女及父親超過上述金額的請求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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