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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赴陸幫友肢解烹屍「坐牢3年」 回台判刑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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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2008年間協助友人肢解屍體,在中國被判刑3年,服刑完畢後才回到台灣。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阿哲已經實際接受懲罰,但台灣司法仍可依法判刑,只是沒有再執行刑罰的必要,最終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判處阿哲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免其刑全部執行。

▲▼監獄,囚犯。(圖/達志/示意圖)

▲阿哲協助友人A男肢解B男的屍體,在中國被判刑3年,返台後再被判刑2年。(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和A男是朋友關係,A男2008年9月間在中國某農莊綁架B男,並命令另外2人將B男殺害,接著找上阿哲幫忙處理屍體,阿哲便在租屋處將B男的屍體肢解、烹煮、絞碎。

由於案件發生地點在中國,南投地院法官認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使犯罪地在中國,台灣司法仍可依法追訴,只是阿哲因為此案在中國被判刑3年,也已入監服刑完畢,實際上已受到懲罰,台灣司法可以依法判刑,卻沒有再執行刑罰的必要。

法官表示,阿哲參與損壞屍體,目的是為了掩飾友人殺人的犯行,對社會治安造成負面影響,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經濟狀況貧困,最終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同時宣告免其刑全部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友人A男的部分,目前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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