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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黃國昌一審敗訴被酸 張景森嗆一定上訴:小人嘴臉在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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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遭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提告,案件一審結果出爐,張景森敗訴。黃國昌則表示,自己完全不想浪費時間,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法院還是重重打了張景森的臉。對此,張景森今(4日)回擊,黃國昌在爽什麼?法院認為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等於法院認證每句話都是真的,一審判敗訴,自己接受司法程序,一定會上訴,這場官司到目前為止,黃國昌親自做了一次非常經典的小人嘴臉示範。

張景森表示,自己告黃國昌,一審法院判他免賠。他高興得不得了,說心裡只有一個「爽」字,甚至迫不及待地把一審結果包裝成:他過去的指控全部「都有所本」。

張景森表示,問題是,大家都還沒有收到判決,連判決書都還沒看,黃國昌就已經把想像中的判決理由,當成法院認證。黃國昌再一次證明,他最擅長的不是「查證」,而是「放話」。

張景森說,更可笑的是,黃國昌還特別強調,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講得好像根本不屑答辯,隨隨便便就贏了官司。事實上,他提出了好幾份書狀,長篇大論地答辯。光看那些書狀,說他「嚇得要死」也不為過。沒出庭,不等於沒答辯,更不代表他根本沒把這場官司當一回事。

張景森直言,黃國昌以前是教法律的,他當然知道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法院判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和「法院認證黃國昌講的全部都是事實」,完全是兩回事。

張景森說,黃國昌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公開點名自己的名字,和綠能投資、飯局、「官商分際」,以及「慷納稅人之慨,建立自己的政商關係」等說法扯在一起。這些指控根本不是事實,所以自己才告黃國昌。

張景森說,但是民意代表在國會有言論免責權,法院對國會言論本來就有高度保障;另一方面,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公眾人物面對批評時,法律上通常也必須承受較大的言論空間。所以,即使法院最後認為黃國昌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當然等於法院認證他講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的。

「黃國昌是法律教授出身,他會不懂嗎」?張景森認為,他當然懂。問題就在這裡。他明明知道,卻故意把「不用賠錢」偷換成「我講的都是事實」;把法律責任是否成立,偷換成法院替他的政治指控背書。這不是法律見解不同,而是故意混淆視聽。

張景森提到,至於黃國昌說「濫訴」,更是莫名其妙。自己一向堂堂正正,為國為民、敢說敢言。黃國昌公開作出嚴重指控,自己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也損害了名譽,所以依法提告。這叫捍衛自己的名譽權,不叫濫訴。

張景森質疑,難道提告的人最後一審敗訴,就叫濫訴?那全國每天那麼多民事官司,敗訴的一方豈不全部都是濫訴?

張景森批評,真正荒謬的,是黃國昌對司法的態度。他攻擊別人,叫做揭弊;別人反擊,叫做迫害。他告別人,是伸張正義;別人告他,就是濫訴。判決對他有利,就是司法公正;判決對他不利,就是政治介入。這不是什麼法律原則,只是一套以黃國昌自己為中心的雙重標準。

張景森提到,尤其諷刺的是,黃國昌以前在立法院跟別人爭吵時,還曾經豪氣干雲地說「我就放棄言論免責權嘛,歡迎你去告我啦」,叫別人告你的時候,你是英雄好漢;現在真的有人告了,又說別人是濫訴。這到底是什麼人格?

張景森表示,官司本來就有輸有贏。一審判自己敗訴,自己接受司法程序,也會依法上訴。真正令人看不起的,不是誰一審輸了,而是一個法律學者明明知道法律上的區別,卻故意把「法院判黃國昌不用賠錢」,包裝成「法院證明黃國昌講的都是事實」;把別人依法捍衛名譽的權利說成「濫訴」,最後還要加上「輸到脫褲」、「自取其辱」,享受羞辱對手的快感。

張景森表示,這時候,大家看到的已經不只是黃國昌的法律論述,而是他得意忘形之後露出來的嘴臉。司法在黃國昌的世界裡,一下死、一下活;判他贏的時候,司法突然公正神聖;判他輸的時候,司法又可以被他罵得一文不值。這不是相信司法,而是把司法當成服務自己的政治工具。

張景森強調,自己期許司法,也相信司法最終會公正、嚴明地處理這件事。自己一定會上訴。最後誰輸誰贏,就讓法院依法決定。不過這場官司到目前為止,倒已經讓大家看到一件比一審輸贏更有意思的事情:一個人得意的時候,最容易露出真正的小人嘴臉。如果以前不知道什麼叫做「小人嘴臉」,這一次倒要感謝黃國昌。他親自做了一次非常經典的小人嘴臉之示範。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圖/記者黃哲民攝)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張景森。(圖/記者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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