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万象市工贸厅2536号通知: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发布时间:2026-09-04 13:30:04 浏览量:282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
万象首都
工业与贸易厅
----2536
字第 ../工贸厅.企登号
2026年8月24日于万象签发
指导通知
致: 万象首都辖区内所有国内外经营单位。
事由: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根据 2022年12月29日国会第33号《企业法》;
根据 2023年2月24日万象首都组织与运作市长令第196号;
根据 2025年9月9日工贸部关于企业注册资本缴纳的第2025号决定。
为使万象首都辖区内各企业在完成企业登记后,能够知悉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万象首都工业与贸易厅特发布本指导通知至贵方,以供知悉并组织执行,具体如下:
I. 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1.1 货币出资:
身为老挝公民的企业主、合伙人、股东,须在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1年)内,将出资款项转入企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一商业银行开立的企业账户。
身为外国公民且不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定居的企业主、合伙人、股东,须在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1年)内,将资金从境外汇入企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一商业银行开立的企业账户,并须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出具的投资资本进口证明,方视为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对于身为外国侨民、无国籍人士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居住地的外国公民的企业主、合伙人、股东,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工作收入或经营累积利润(无论是基普或外币),且未汇回本国并存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系统的,须将资金转入企业存款账户,并提供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一商业银行过去三年的账户流水证明,同时将该等文件提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以确认资金来源为境内资本或境外资本,方视为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
1.2 实物出资:
以实物作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须评估其货币价值,且该价值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身为老挝公民、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士的企业主、合伙人、股东,须将作为出资的实物所有权转移至该企业名下。
身为外国公民的企业主、合伙人、股东,其实物出资须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中央银行)出具的投资资本进口证明,方视为向企业完成出资。
II. 未缴纳企业注册资本的处理
2.1 个体企业主及合伙人未缴纳注册资本:
个体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未缴纳企业注册资本,管理者须在自本通知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发证机关报告,以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或解散手续。
2.2 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股份或完全未缴纳其应缴股份的,管理者或董事须在自本通知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企业登记机关报告,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持股比例、变更股东、变更企业形式或解散企业等方式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
若有限责任公司或大众公司的股东(身为董事)未缴纳股份,或一名或多名股东合计持有该公司已缴股份总数百分之四及以上的股份但未缴纳的,须向法院登记机关办理未缴股份确认书,并在自本通知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企业登记机关报告,以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大众公司中提议削减完全未缴纳股份的股东的情况,须有董事出具并经法院登记机关确认的未缴股份确认函,以便在自本通知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企业登记机关报告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
若公司所有股东均完全未缴纳股份,则须办理企业解散。
III. 违反本指导通知的措施
违反本指导通知者,将按以下各情形处以罚款:
3.1 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未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的,处以500,000基普(五十万基普)的罚款,同时进行教育并制作书面记录,并须在自制作记录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或解散企业。
3.2 若企业未按本条3.1款规定的记录执行,将按各情形处以如下罚款:
3.2.1 个体企业,处以1,000,000基普(一百万基普)的罚款,同时制作书面记录,并须在自制作记录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或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或解散企业。
3.2.2 合伙企业和公司,处以5,000,000基普(五百万基普)的罚款,同时制作书面记录,并须在自制作记录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或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或解散企业。
3.2.3 暂停使用企业登记证的措施:若企业在自制作记录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或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告以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或解散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通知暂停其使用企业登记证。
若企业在被通知暂停后拟继续使用企业登记证的,须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或向企业登记机关报告以办理企业登记证内容变更或解散企业,以符合规定。
3.2.4 所有企业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及指导通知执行,企业登记机关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特此发布本指导通知,以供知悉并严格组织实施。
厅长
工业与贸易厅
(签署并盖章)
万玛尼·蓬马桑
抄送:
万象市财政局 1份;
万象市税务局 1份;
市内9县县长 2份;
各企业单位 1份;
存档备案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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