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丽扎:受聘期限的长短,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属于雇员。(档案照) (吉隆坡4日讯)高庭裁定,以“服务合约”方式聘用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正式雇员,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并谕令医疗器材管理局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机构的保费。
法官诺丽扎今日驳回医疗器材管理局针对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裁决所提出的上诉,并谕令该局支付5000令吉堂费。
医疗器材管理局在这宗案件中,把社险机构总监列为答辩人。
这起争议源于医疗器材管理局一名员工弗兹依德利斯,在2015年10月前往办公室途中发生意外并受伤。
社险机构早前认定,弗兹不属于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第2(5)条文所界定的雇员,所以拒绝向他发放永久伤残赔偿。不过,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于2018年8月批准弗兹的上诉,并裁定他是医疗器材管理局的雇员。
根据这项裁决,社险机构随后要求医疗器材管理局为其他聘用合约和受聘条件与弗兹相似的工作人员补缴供款。
不过,医疗器材管理局辩称,这些员工是以“服务合约”受聘,所以属于独立承包人,而非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
该局也主张,社险机构曾于2017年11月通过电邮,指示该局停止缴纳有关供款,所以应受到禁止反言原则约束,不得再追讨欠款。
法官诺丽扎在其长达18页的判词中说,有关这些工作人员是否属于雇员的核心问题,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第84条文,属于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
她说,委员会正确地考量双方合约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依据有关合约所冠上的名称作出判断。
法官指出,该员工履行的职责,已融入医疗器材管理局的业务,并涉及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职能。
她也认同,受聘期限的长短,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属于雇员。
“合约条款以及雇员在组织内履行的职能与职责,才是判断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或服务关系的相关因素。”
针对社险机构于2017年发出的指示,法官裁定,禁止反悔原则不能阻止该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禁止反悔是源自衡平法的原则,不能凌驾于成文法之上。”
她补充,社险机构有权援引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第14条文,把未缴付的供款视为债务追讨。
法官强调,社会保险上诉委员会已恰当评估证据及援引相关法律,并正确裁定弗兹及其他以类似方式受聘的工作人员,皆属于医疗器材管理局的雇员。
打开全文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