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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業者涉工業氣體假冒醫用食用牟利 最重可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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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4日電)不肖業者以工業用氣體假冒醫用氧氣及食用二氧化碳,不法獲利350萬元。食藥署今天指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用氣體涉及製造偽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台中地檢署近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查獲業者以工業用氣體假冒醫用氧氣及食用二氧化碳,流向多家醫療院所、店家,不法獲利達新台幣350萬元。檢方拘提2家業者的負責人等12人到案,其中4人遭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交保。

這並非首次有不肖業者涉賣工業氣體假冒醫用食用牟利,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透過文字說明,民國113年也查獲一件廠商混用工業氣體作為醫用氧氣產品的案件,已移送檢調偵辦。

為提升醫用氣體用藥品質及安全,食藥署早已於97年將醫療用氧氣、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等3品項納入藥品管理,醫用氣體均需取得衛福部核發的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販售。

食藥署說明,根據「藥事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該法所稱的偽藥,依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規定,食藥署定期赴廠執行GMP檢查,必要時得另實施不預先通知的不定期檢查。此外,食品添加物二氧化碳,則應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

食藥署指出,台中涉賣工業氣體假冒醫用食用牟利案,正由檢調單位偵辦中,衛生機關均配合辦理;執行年度稽查專案時,會將業者使用的食品用氣體是否符合規定納入查核,地方衛生機關亦可依其產業特性評估將該項目納入查核,確認業者是否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倘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 (編輯:李亨山)1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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