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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伸手摸陌生女子大腿辯稱誤把大腿當外套 中年男子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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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伸手摸陌生女子大腿辯稱誤把大腿當外套 中年男子遭起訴

2026-09-04 18:00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嘉義即時報導

嘉義60歲賴姓男子涉嫌在台鐵區間車上,趁鄰座女子不注意,伸手觸摸對方右大腿內、外側,女子下車前即換座位,並於當晚報警提告。男子警詢時坦承碰觸女子大腿,卻辯稱當時外套掛左手,可能誤把女子大腿當成外套。嘉義地檢署認為說法與一般生活經驗不符,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起訴書指出,60歲賴男與被害女子不相識,1月10日晚間7時18分,搭台鐵3238次區間車,行經嘉市東區嘉北車站至民雄車站間,坐在女子左側。賴男趁女子不及抗拒,以外套遮掩,伸手觸摸女子右大腿外側及內側,涉犯性騷擾。女子在列車抵達民雄車站後立即起身換座位,晚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報請嘉檢偵辦,檢方調閱案發列車監視器畫面。

賴男坦承曾碰到女子大腿,但否認有性騷擾犯意,辯稱當時將外套掛在左手,手部碰到女子大腿,「可能是誤將告訴人大腿當成我的外套」,並稱自己不知道碰到的是女子大腿。檢方檢視監視器畫面及截圖後認定,賴男案發時確與女子相鄰而坐,兩人距離甚近;女子在抵達下一站民雄車站時隨即換座位,與其案發後立即報警的反應相互呼應。

檢方認為,女子與賴男素不相識,雙方也無仇怨,沒有無端誣陷對方的理由;若賴男沒有對女子實施相關行為,女子也沒有必要在尚未抵達自己原定下車站前突然換座位,因此認定女子指訴具有可信性。賴男所稱「誤把大腿當外套」,檢方認為人體大腿與外套在材質及觸感上差異明顯,依生活經驗,並無混淆誤認的可能,認定是事後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檢方認定,女性大腿並非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可任由陌生人隨意撫摸的部位,賴男與女子素不相識,未經同意觸摸女子大腿,足以造成對方嫌惡及不舒服感受,已破壞女子與性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圖為嘉義地檢署。聯合報資料照圖為嘉義地檢署。聯合報資料照 嘉義 火車 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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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0:05 共 0 則留言 規範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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