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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社工稱獄中要提供利益 不滿被停傷殘津貼 官指花費違法拒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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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小兒麻痺的前社工李國華,因在內地院舍性侵女童被判監8年,他不滿社署在他服刑期間停向他發放普通傷殘津貼。2017年申請司法覆核(HCAL4/2017),要求發還在囚期間的津貼款項。

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今(4日)頒判辭指,李聲稱他在囚期間需向犯人交「保護費」,甚至要向懲教人員提供利益,才可獲得安排洗衫等不粗重的工作等特殊照顧。惟法官指李指出的這花費均屬違法,他不可能期望獲津貼用以做違法的事,認為其申請並無任何勝算,拒絕批出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李國華,答辯人為社會福利署署長。

曾因性侵內地院舍女童被判監的前社工李國華,不滿被奪取傷殘津貼求司法覆核,但法官拒批許可。(資料圖片)

李曾因性侵未成年女童判囚8年

資料顯示,李於2003年在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創立「仁愛兒童之家」。而他涉於在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間,性侵居於上址的女童X和Y。他於2011年被裁定三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16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被判囚8年。李於該案審訊時稱,因自小患上小兒麻痹症而行動不便。

李不滿在囚期間不獲發傷殘津貼

判辭指,李國華自1992年起被評為有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他於2010年12月15日至2016年4月19 日期間服刑。在囚期間,社署終止向他發放津貼。李提出反對,社署於2014年6月18日回信拒絕其要求,指受惠人不可以是被合法羈押,或因定罪而在懲教院所服刑,因此李不符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要求。

李認為被取消福利是歧視

李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社署的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他的社會福利權利。同時,他認為被取消津貼,構成刑事判刑外的另一重懲罰,造成雙重懲罰。

官指李提及甚至要向懲教提供利益

李指,社署不可以因他在囚的身份,剝奪他依法享受普通傷殘津貼的權利。同時,懲教署只會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他在囚期間仍需自費購買特殊藥物、醫療用品和助行器具等。此外,他向其他在囚人士交「保護費」,甚至要向懲教人員和在囚人士提供利益,才得到洗衫和免做粗重工作等特殊照顧。他指,這些都是在囚傷殘人士的「特殊需要和照顧」及「經濟需要和困難」。

官指向公職人員提供稱益屬違法

法官則指,社署的決定旨在慎用社會資源,而非歧視囚犯或傷殘人士。懲教署已提供日常基本生活所需,李不應於在囚期間再得到社署的福利。法官又指,李聲稱要自費支付物品,沒有證據支持。而他稱要交「保護費」,和向公職人員和犯人提供利益,法官指這些事情均屬違法,李不可能期望獲得津貼作違法的事。

拒發津貼不構成雙重懲罰

法官認為,拒絕向在囚人士發放普通傷殘津貼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也不構成雙重懲罰。法官指,李提出司法覆核沒有成功機會,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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