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诉请退还3000万彩礼”的系列事闹得沸沸扬扬。
3000万啊,普通老百姓一辈子都挣不到。
不过,个人看,3000万确实不少,但诉讼就诉讼,本身就是很普通一件事,没必要“消费”。
不过,这背后有个法律问题值得聊聊——什么情况下彩礼要退?什么情况下不用退?
彩礼返还这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基本就三种情形支持返还:
第一,没领结婚证。 不管办没办婚礼,只要没领证,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但注意,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不一定是全额退。
第二,领了证但没一起生活。 这种情况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 离婚时也可以主张返还。
另外,如果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比如闪婚闪离),彩礼数额又很高,法院也会综合考虑,酌情判决返还一部分。
这里还要区分一个概念:彩礼和恋爱赠与是两码事。
情人节发个520红包、生日送个礼物,那叫赠与,分手了不用退。
但如果是奔着结婚去的、按习俗给的大额钱财,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3000万彩礼”,怎样才能不用返还?
我也给不到具体的答案,因为,我不是经办的律师
最核心争议点就是:涉案的金额到底是彩礼还是恋爱赠与?这就要看双方当时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谈婚论嫁的背景;如果认定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返还多少?
这本身需要法院把事实查明,才能得到答案,不是我写个“小作文”就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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