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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遭下藥!藥局老闆稱開玩笑網友怒轟噁心 律師提3方法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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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驚傳淡江大學女大生疑遭打工藥局老闆下藥,警方接獲報案後緊急搜索、查扣監視器影像,負責人陳姓藥師辯稱是開玩笑、要測試是否具有藥性,相關說詞引發外界砲轟。對此網紅「黑心律師」楊律師發文對此案進行分析,並提出若女大生想進一步追究,有3個方法,可嘗試證明對方主觀上具有性交故意。位於淡水區新春街的一間藥局驚傳藥局老闆對女員工下藥的事件,陳姓老闆案發後雖坦承有投藥,卻又辯稱該批藥物已過期,只是為了測試藥效、是開玩笑而已,相關說詞引發外界反彈,紛紛在網路砲轟「職業道德淪喪,根本不配當藥師,這一定要吊銷執照」、「再好的交情也不能拿下藥當玩笑,何況還涉及管制藥品」、「哪個正常人會對朋友下藥,他到底在說什麼蕭威」、「真的噁心死了」、「哇賽鬼話連篇」。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楊律師在臉書發文指出,「女大生藥局打工,被藥局老闆下藥」的新聞,大家看了都很氣憤,但從訴訟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是很罕見的案例,因為下藥的案件很多,但被害人的救助過程其實困難重重,很罕見如此順利。楊律師說明,實務上,被害人常不知或不敢或太晚求助,隔了太久,什麼都驗不出來,監視錄影畫面被蓋過去,各種證據隨著時間而消失。又或是去警局報案時,剛好遇到懶得辦案的警察,懶警會用各種話術吃案或推案「妳又沒證據……小心被反告誣告…若真要告也應該去向地檢告……」。又或是到了地檢署時,剛好遇到懶得辦案的檢察官,懶檢會用各種話術吃案或推案「妳有何證據?妳這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沒有和解意願?還是我先幫妳移送調解?」但本案不同,從新聞及網路上的文章可知,被害女大生有鼓起勇氣向親友吐訴。學長知情後,立刻提醒她去醫院檢查,所以保全了被下藥的證據。被害女大生在二天就帶著水壺去報警,剛好遇到很認真的警察,警察立刻幫她作筆錄並用試劑快篩,然後立刻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以扣押藥局內的監視錄影畫面(我不確定有無拍到老闆下藥過程,但至少有拍到女大生喝水前中後的反應)。加上哥哥及哥哥的女友一氣之下貼文,其他被害人也前來留言,媒體也大肆報導,並且訪問藥局老闆,也錄下藥局老闆承認下藥的自白。案發後的一切,順利到如有神助,這在實務上是很罕見的。感謝老天特別安排來幫忙的學長、哥哥、哥哥的女友、認真的警察、認真的檢察官、神通廣大的記者等等。楊律師分析,藥局老闆可能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事證很明確,關鍵就在於驗出來的成份,是否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毒品」?對此楊律師猜測「應該會是,能讓人想昏睡的,大多都是」。楊律師也指出,藥局老闆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但藥局老闆辯稱:「我原本以為她也許喝了一口,應該覺得怪怪的,應該就吐掉了,我就可以跟她說,開個玩笑」。所以女大生必須努力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這的確比較困難,但還有是有希望。對此楊律師提出,若他是女大生的律師,會有下列3種方法。其一、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仔細追問,能否看出下藥的「量」?楊律師猜測可以,因為被害人只喝一口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足證絕非「微量、稀釋」,必定是「大量、很濃」。大量下藥,就不可能是開玩笑。量越多,喝了睡越沉,越可能是為了性侵其二、上網把其他前員工或其他被害人找出來,跪求她們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藥局老闆對很多女生毛手毛腳,也能間接輔助證明下藥主觀上可能是為了性侵。其三、最後他會推論證明:「從監視錄影畫面可知,晚上8點30分女大生喝水時發現有問題(推測下藥時間可能在8點左右),藥局是晚上9點關門,被告已經看到女大生喝了,女大生雖然沒吐掉,但女大生請被告幫忙打開水壺時已發現內有白色粉狀的東西,被告也發現女大生已感到頭暈,就連走到門口都搖搖晃晃,但被告卻未緊接著說『只是開個玩笑』,反而叫她倒掉,並提議想載她回家」。楊律師強調,由此可證,被告主觀上並非為了開玩笑而下藥。藥師老闆當然比女大生助理有錢,所以也不可能是為了劫財而下藥。被害人表示被告常有意無意碰觸身體,此外,也有其他人也曾遭被告有意無意碰觸身體,被告在下班關門前一小時左右下這麼大量的藥,顯見被告決心要讓被害人在快要下班前昏睡,被告正好能順勢拉下鐵門,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下藥之動機係為強制性交無疑」。然後再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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