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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不取貨「已讀不回」還封鎖賣家 法官:棄單沒用錢要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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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 超商取貨 包裹 雙11。(圖/記者屠惠剛攝)

▲超商取貨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鄭姓男子在臉書社團看中一款「拆胎器」工具,講好用超商貨到付款交易,沒想到貨品送達超商後,鄭男卻遲遲不去取貨,害商品被退回不說,事後竟然還把賣家的聯絡方式全部封鎖,人間蒸發,賣家氣得直接提告求償,橋頭地院岡山簡易庭審理後認定,買賣契約早已成立,鄭男「忘記取貨」不能當免責金牌,判他要賠1875元。

全案發生在今年1月,王姓賣家在臉書社團貼出「拆胎器」販售訊息,鄭男主動私訊詢問,雙方講好用超商貨到付款方式交易,商品加運費總共1875元,豈料貨品送到超商後,鄭男卻遲遲沒有現身取貨,最後商品被超商原封不動退回。

更誇張的是,鄭男事後直接搞失蹤,把王男的聯絡方式全數封鎖,讓王男完全找不到人,王男越想越不對勁,認定對方根本是惡意棄單,於是把雙方的對話紀錄整理好,一狀告上法院,依履行契約關係求償1875元。

面對提告,鄭男則喊冤,辯稱自己只是「忘記取貨時間」,並非故意搞棄單這一套,而且他認為根本沒有造成賣家任何損失,賣家要他賠錢根本不合理,至於為什麼要封鎖對方,鄭男解釋是因為王男曾傳訊息說要提告,讓他感到害怕才會選擇封鎖躲避。

不過法官不埋單這套說詞,認為王男、鄭男當初談好交易時,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金額早已達成合意,契約關係已經成立,身為買方的鄭男,本來就有交付價金、受領商品的義務。

法官認定鄭男純粹是因為個人因素而沒去領貨,但雙方契約根本沒有約定可以解除或撤銷的事由,因此王男要求支付1875元的價金及運費,於法有據。最終判決王男勝訴,鄭男除了要賠1875元,還得負擔訴訟裁判費15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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