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一名賴姓遊覽車司機於去年1月載客至東海岸遊玩時,遭指控連續性騷擾一名中國籍女遊客,趁女遊客閉眼休息期間對其性騷、揉胸,女方不堪其辱憤而提告。一審判賴男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賴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考量賴男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改判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兩年,全案定讞。
竟趁女子閉目休息時 對其上下其手
檢警調查,去年1月7日,獨自來台旅遊的25歲中國籍女遊客欲前往花蓮東海岸觀光,不料卻遭遊覽車司機性騷擾。賴男見女遊客隻身一人便邀請其坐到副駕駛的座位。在長達數小時的車程中趁女子閉目休息,多次趁隙以右手拍擊並觸摸搓揉女子的左胸進行性騷擾,事後遭女子提告,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偵辦。
一審判決出爐 賴男不服上訴
判決指出,檢方原本以刑責較重的「強制猥褻罪」偵辦賴男,不過法官審酌後認為,賴男的舉動屬於「乘人不及抗拒」的短暫偷襲式侵害,被害女子尚未反應過來行為就已結束,尚未達到剝奪性自主意思自由的程度,因此改依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論處。花蓮地院簡易庭考量賴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審判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
賴男不服量刑提起上訴,指出被害A女為短期來台的陸籍人士,事發後客觀上難以聯繫,絕非自己拒絕賠償,並向法官陳情,目前靠跑外送維生,月收僅1到2萬元,還要幫忙負擔家中經濟,希望能爭取緩刑。
賴男改過態度良好 法官撤原判決
花蓮地院二審合議庭調查,雙方已在法院調解成立,賴男自今年4月起便按期支付調解金,A女在調解筆錄中也表明願意原諒對方,並主動請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合議庭認為賴男積極彌補損害、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過去雖有妨害自由前科但緩刑期滿視同未受刑,最終決定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2月,宣告緩刑2年,全案仍須依約履行賠償。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