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尚能源公司提告請求大埔鄉公所返還保證金及回饋金共6043萬元,一審判決鄉公所應全數賠償,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改判已受領的2043萬元回饋金免還。(本報資料照片/洪榮志攝)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嘉義縣大埔鄉曾文水庫浮力式光電案因地方民意強烈反對喊卡,業者永尚能源公司提告請求大埔鄉公所返還保證金及回饋金共6043萬元。嘉義地院判決鄉公所敗訴應全數賠償。公所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出現大逆轉,認定雙方簽署的補充條款有效,改判公所僅須退還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已受領的2043萬元回饋金則免予返還。此案還可上訴。
大埔鄉公所為推動曾文水庫水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陳報嘉義縣政府備查後,於民國111年9月與永尚能源公司簽署場址契約,由公所提供場址,業者定期給付回饋金並繳納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
然而,案場籌設期間引發在地居民與民意代表強烈反彈,質疑光電板破壞水庫景觀並影響民生用水安全。嘉義縣政府考量民意訴求與環境風險後,於113年8月函示不同意該場址設置太陽光電。
業者爭取展延許可及調整內容無果後,評估已無法取得縣府同意,遂發函通知大埔鄉公所終止契約,並提告要求返還4000萬元保證金與2043萬0744元已繳納的回饋金。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縣府拒發許可屬於簽約時無法預見的政策變更,已構成契約免責事由,業者終止契約有據;加上公所無法提供場址已陷於給付不能,一審本於情事變更原則,判決公所應全數返還保證金與回饋金共計6043萬餘元。
大埔鄉公所不服回饋金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雙方曾於113年1月簽署變更協議書與補充條款,明確約定若業者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併聯發電而終止契約,展延期間內已繳回饋金均不得請求返還。合議庭認定該補充條款有效,公所受領回饋金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遂廢棄原審關於回饋金的判決,改判鄉公所免還2043萬元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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