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8日電)陳姓女子高雄大社區租屋並單獨扶養女嬰,涉獨留4月大女嬰外出,造成女嬰7天未進食,營養不良死亡;陳女一審判13年6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原審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全案因由,陳女民國113年5月間生下女嬰並入住高雄市大社區某教會出租套房,卻在未委託他人照顧女嬰情形下,將4個月大女嬰獨留房內後離開,且陳女在外出期間向其母親及社工謊稱,有委託他人照顧而阻斷他人救助女嬰可能,導致女嬰長達7天未獲適當食物供給。
經檢方相驗,發現女嬰有飢餓、脫水、臟器萎縮、全身脂肪組織減少、肝細胞內幾無肝醣、腎小管肌球蛋白堆積及腦髓腫脹等營養不良狀況,進而死亡。橋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涉犯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等罪嫌起訴陳女,並建請法官審酌陳女犯案手段、造成結果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加重量刑。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陳女13年6月徒刑,案經陳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提到,陳女主張,案發時背負家庭及照顧經濟及心理壓力,一時失慮致女嬰死亡,且尚育有另名孩童,若判處10年以上徒刑,則此孩童成長求學過程將缺乏母親陪伴,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審酌,此名孩童於案發前由陳女家屬照料,且經國家機關判斷後,認為依兒童最佳利益,宜委託由陳女家屬負責監護此名孩童,陳女已非主要照顧者,且陳女以餓死方式殺害女嬰,難認陳女對於此名孩童成長過程中會有正面影響力;此外,考量原審無違誤,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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