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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认证再放宽 大马卡等证件也可开票 | e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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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郭晓芳

(吉隆坡8日讯)电子发票再放宽认证标准,除了之前的税务识别码(TIN),也接受其他证件号码,包括大马卡(MyKad)、军人卡(MyTentera)、红身分证/永久居民证(MyPR)、临时居民身分证(MyKAS)和外国护照,以提升电子发票流程效率。

根据内陆税收局7日发布的最新电子发票专项指南,当局为了促进更高效的电子发票流程,并减轻个人在提供税务识别码及身分证件号码信息方面的负担,针对个人提供上述便利措施。

该指南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颁布。

当局在指南内言明,允许大马籍个人及非大马籍个人,在交易时提供以下任何一种证件号码,既税务识别码、身分证号码如大马卡、军人卡、红身分证、临时居民身分证,或两者兼备。

至于不持有红身分证、临时居民身分证者的外国人,可提供税务识别码,或者税务识别码与护照两者兼备。

而未持有税务识别码的外国人,可使用通用税务识别码(详见该指南附录1),并配合护照号码进行处理。

这些证件号码需由个人买家及运输业者提供给供应商及电商平台,作开电子发票用途。

例子:

苏先生向T电讯公司购买价值2500令吉的智能手机,他仅提供大马卡号码,电讯公司也能对此交易开电子发票,让苏先生用于税务报销。

以往仅提供个人供应商的税务识别码选项,但如今增加了其他证件选项,买家只需填入其中一个证件号码(大马卡/军人卡/红身分证/临时居民身分证)即可。

其他证件号码也适用于销售方、经纪、代理商、分销商、进出口贸易商、本地及海外利息收入、电商平台的自开电子发票程序。

当品逾期须开电子发票

指南也在附录5,特别对当铺行业可能出现的不同场景及电子发票处理作出更详细解说。

内陆税收局说,根据1972年当商法令,200令吉以下当品若未在规定期限赎回,在其所有权转移给当铺后,当铺需自开电子发票。

若当品价值超过200令吉,则须通过拍卖方式出售,买家(当铺/第三方竞标者),需同时自开电子发票及电子发票(收利息及其他费用)。

此外,当铺所开的传统收据也需在每个月结束后的7天内开合并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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