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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兒子交換生爭議 監察院出手了:不分黨派秉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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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錄取國際交換學生引發議論,監察院今天指出,依法務部函釋,縱因無監委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因此就台北市國際交換學生計畫,去電台北市教育局詢問。

蔣萬安兒子錄取國際交換學生議題持續延燒,國民黨議員柳采葳今天於台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時質疑監察院詢問教育局,是否因選舉將至而讓「國家機器動起來」。台北市教育局長湯志民說,監察院的專員上週有跟教育局詢問此案。

監察院晚間以新聞稿指出,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均本於職權依法進行查調先行程序,不分黨派秉公處理。

監察院表示,媒體報導監察院上週就蔣萬安兒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議員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顯屬國家機器動起來等情事,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監察院說明,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的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的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依法執行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民國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解釋,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委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因此,監察院指出,為了解「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因此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的先行程序。

監察院說明,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的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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