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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青違法帶兒上東沙!罰金繳了沒? 監院竟回「個人隱私」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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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出席國防外交委員會專案報告。(圖/記者林敬旻攝)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違法攜帶兒子上東沙島,6月17日已遭監察院裁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罰10萬元。傳出徐佳青擬提出「訴願」搏翻盤,民眾黨立院黨團上周以書面方式請問監察院,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處,當事人是否已繳納罰金?黨團主任陳智菡今說,監察院竟以「個人隱私」無恥護航。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今表示,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違法攜帶兒子上東沙島,6月17日已遭監察院裁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輕罰10萬元。誰知徐佳青一邊狡辯自己沒收到公文,一邊偷偷帶著律師(或僑委會法務)前往監察院調卷,疑似打算提出「訴願」搏翻盤。

陳智菡指出,根據訴願法,徐佳青必須在處分文書送達或公告期滿次日的30日內提出訴願,否則處分就會確定。為更了解目前徐佳青是否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或徐佳青是否可能因為監察院現在沒有監委無法公告,連10萬罰金都不用繳?民眾黨團上周以書面方式請問監察院:徐佳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處,當事人是否已繳納罰金?若無,當事人是否有提出相關救濟程序?

陳智菡說,結果監察員姍姍來遲的公文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監院援引法條想假裝自己公正無私、依法論法,但這根本是拿著法律條文欺騙人民,因為本法的下半段明明白白寫著「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陳智菡直言,徐佳青是現任政務官,非法帶兒子上東沙,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事件具有高度公共利益,本需公告周知;而她是否提起訴願,更直接關係這項行政處分是否確定。

「監察院竟然敢用個人隱私四個字無恥護航徐佳青的特權違法,把人民知情權擋在門外。」陳智菡說,更諷刺的是,監察院在同一份回函中承認,目前第7屆監察委員尚未就任,「無法進行立案調查及彈劾、糾正、糾舉等審議程序;陽光四法案件的審議、裁罰及行政處分作業,也暫無法進行」。

陳智菡直言,所以沒有監察委員的監察院,可以違反法律一罪二罰、一天一公文抄柯文哲的家;可以先行查調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交換學生事件,也可以誓死保衛徐佳青特權媽媽的「個人隱私」。她也問國民黨,「這種監察院該不該廢,請問國民黨還需要凝聚甚麼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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