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蔡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73.6公里處,遭雷達測得時速155公里,超過限速110公里達45公里,遭罰1萬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須上安全講習。他辯稱當時塞車後加速且舉發資料有誤,法院勘驗後認定違規明確,判決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去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4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3北向273.6公里處時,遭國道警方以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55公里,超速45公里,警方依法逕行舉發被裁罰1萬2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要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蔡男主張,事發路段當時因塞車及長期施工造成車流壅塞,他駛離塞車路段後才在內側車道加速,卻遭警方舉發。他認為交通主管機關既收取國道通行費,就應考量交通流量及車流延誤問題,原處分侵害人民權益。此外,警方在他陳述意見後的函覆資料,將違規方向記載為國3南向,與原處分所載北向不符,因此認為處分有違法疑慮。
嘉義區監理所則指出,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警方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移動式雷達測速儀,測得蔡男車速達155公里,超速45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裁罰,並無違法。
法院審理後認定,國3北向274.331公里處設有警52測速取締標誌,距離蔡男違規地點僅731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測速取締標誌應設於違規地點前300至1000公尺的規定;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也有檢定合格證書,採證照片足以證明測速結果。
至於蔡男所稱「塞車後加速」,法院檢視採證照片發現,當時其他車道並無其他車輛,並無蔡男所稱的塞車情況。「即使曾有車流壅塞,駕駛人仍應遵守該路段速限,不能因繳納國道通行費,就自行判斷可以超速」。
另警方後續函覆雖一度誤載違規方向為「南向」,但原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均清楚記載違規地點為「北向273.6公里」,警方也已更正,法院認定只是誤繕,並不影響原處分的合法性。判決蔡男超速45公里屬實,駁回蔡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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