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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統戰在台發展組織 台商判10年半、行政院前科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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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鄭明嘉、退休行政院官員胡鵬年被控配合中共統戰部門在台發展組織。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鄭明嘉10年6月徒刑,胡鵬年因發展組織未遂判刑5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鄭明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於民國110年、114年間,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安排赴中國會晤等方式,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接觸、拉攏及吸收胡鵬年、黃姓人士的機會。

法院認定,胡鵬年同意成為中共統戰機構組織的可用人力,因此鄭明嘉對胡鵬年發展組織部分已達既遂;至於黃姓人士未予回應,則屬發展組織未遂。鄭明嘉所為屬集合犯,最終論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既遂罪,判刑10年6月。

胡鵬年則於110年至113年間,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安排赴中國會晤等方式,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接觸、拉攏及吸收陳姓、葉姓及涂姓人士的機會,但3人均未回應,法院因此依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5年。

高院表示,胡鵬年坦承犯行;鄭明嘉從偵查至法院審理均否認犯罪,但合議庭依卷內證據認定鄭明嘉犯行明確,其否認說法不足採信。

量刑部分,高院指出,中共政權迄未放棄以武力或其他非和平方式對台施壓,對台灣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兩岸人民基於經貿、文化、學術或私人情誼的正常往來,法律固然並非一概禁止,但「兩岸交流並非毫無界限」,不得以交流為名,規避國家安全法制對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行為的規範。

高院指出,鄭明嘉、胡鵬年均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依中共統戰部門人士指示,提供機會讓對方接觸、拉攏及吸收新對象;胡鵬年更實際將中共方面提供的特定通訊設備從中國攜入台灣並交付他人,對中國統戰勢力增長具有相當助益,應予嚴懲。

法院審酌鄭、胡犯後態度,以及2人過去均無論罪科刑紀錄,並衡量發展組織尋找、吸收對象的次數、數量、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分別量處10年6月及5年徒刑。

全案緣於,高檢署起訴指出,鄭明嘉長期赴中國經商,曾任中共統戰部外圍組織要職及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自110年起吸收赴中任教的胡鵬年,並安排胡男接受中共對台工作人員指示,在台尋找可接觸、吸收的對象。

檢調調查,胡鵬年接觸對象包括現退役軍人、政治工作者、里長、退休公務員及國防承包商等,除蒐集軍事相關資訊,也試圖掌握政府部門及民意機關內部動態,部分人士並被安排赴中接觸相關人員,但多數吸收未成功。

檢調自去年9月起發動多波搜索及約談,鄭明嘉、胡鵬年於去年9月底遭羈押禁見。高檢署今年1月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並針對否認犯行的鄭明嘉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至少10年以上;胡鵬年因坦承犯行,則請求量處適當刑度。

鄭明嘉、胡鵬年移審高院後均持續羈押,今天未到庭聆判。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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