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董姓男子去年10月在中壢區某KTV消費時,趁機對女服務生襲胸摸下體,事後二度要求清潔包廂時再度對其熊抱襲胸等強制猥褻,還脅迫幫其套弄下體,事後女服務生報警提告。(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董姓男子去年10月在中壢區某KTV消費,趁女服務生在包廂內找錢時,乘機對其熊抱、襲胸摸下體,還要求發生親密關係,女服務生以還要工作為由掙脫後逃離,事後二度要求清潔包廂時又再度熊抱襲胸,女服務生事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董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事後認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董姓男子於去年10月16日凌晨前往桃園市中壢區某KTV消費,於同日上午10時許,趁女服務生為找零錢前往其包廂時,自其身後強行熊抱,還襲胸亂摸下體,還要求女服務生與其發生性行為,女服務生掙扎擺脫離開包廂。
隨後,董男假借以清潔為由要求女服務生前來包廂,董再度徒手強行熊抱女服務生,違反其意願再度徒手觸摸胸部,還逼女服務生為其打手槍,對其強制猥褻得逞,女服務生事後向中壢警分局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董男於法官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證詞與被害女服務生之證述相符,警方並提供KTV包廂外監視器畫面、受理案件紀錄表等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足堪採信與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之私慾,不顧被害人明示拒絕,仍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毫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法官衡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完畢,法官認為被告因一時失慮以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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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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