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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院長沒監委還可以發公文? 監院註記四字:行政業務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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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委仍出缺,藍營質疑,為何仍可回應新聞議題,監察院今(11日)表示,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於本(115)年7月31日屆滿,立法院預定於本年9月29日行使第7屆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在第7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就任前,監察院目前正處於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出缺之情形,行政及業務事項仍須依現行法令辦理。

監察院表示,為因應正副院長出缺期間公文處理及行政運作所需,監察院於本年7月31日修正「監察院各類文件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監察院指出,正副院長出缺期間,院內仍有必要處理例行行政事務及對外公文往來,爰於「監察院各類文件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明定,正副院長同時出缺時,應由院長署名之公文,除註明院長出缺外,蓋用「監察院條戳」,此均有其法規依據及相關前例可資依循,以維持機關公文處理之正常運作。上開規定係屬公文用印及行政作業規範,俾利本院於正副院長出缺期間維持必要之行政運作。

監察院強調,監察院相關業務之辦理均依現行法令及權責分工辦理。第7屆監察委員尚待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在新任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就任前,本院秉持依法行政,持續辦理必要之行政及業務事項,以維持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相關職責。

本文作者

杜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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