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土地詐貸案,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引發外界議論,台南地檢署11日下午依法提起抗告。(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起訴移審後,承審法官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改採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引發外界質疑是否存在差別待遇,台南地院11日上午發布3點聲明,強調裁定是法官依據卷證、訴訟進度及案情所作的職權判斷,未摻雜任何非法律因素,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今(11日)下午已提起抗告。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聖豪表示,有關台南地院撤銷郭再欽科技設備監控的裁定,承辦檢察官已於11日下午依法提起抗告,後續將由上級審法院審理。
回顧案情,郭再欽先前因台南學甲非法掩埋爐碴案,一審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另有2年2月得易科罰金。檢調偵辦期間,另查出郭再欽涉嫌與光電業者合作,以遭非法回填爐碴的土地及不實交易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另案依詐欺等罪嫌起訴。
檢調於2024年偵辦土地詐貸案時,曾搜索郭再欽及相關人員,追查是否利用人頭購買土地、製作不實交易資料,再持相關文件向銀行辦理貸款。郭再欽經檢方訊問後交保,案件偵結起訴後移由台南地院審理。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承辦法官撤銷偵查期間實施的科技設備監控,郭再欽不必繼續配戴俗稱「電子腳鐐」的監控設備,但仍受到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相關裁定引起外界質疑,並出現是否涉及差別待遇及政治因素的議論。
台南地院表示,案件起訴後,承辦法官審閱卷內證據資料及案情,認為改採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確保郭再欽日後到案接受審判,因此撤銷偵查期間所實施的科技設備監控。法院指出,這項決定是承辦法官綜合全案卷證、訴訟進度及相關案情後,依職權作成,屬法官基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的結果,應予尊重;當事人若有不服,仍可依法循相關程序救濟。
針對外界將本案與其他案件相互比較,台南地院強調,各案涉及的情節不同,彼此沒有必然關聯,均屬獨立個案,應由承辦法官依據個別卷證及法律認定處理,不能只因採取的強制處分類型不同,就直接推論存在差別待遇。台南地院並強調,本案強制處分的決定未摻雜或考慮其他非法律因素,呼籲外界勿任意揣測,應留給承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如今檢方已提出抗告,郭再欽是否恢復科技設備監控,將由上級審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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