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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偷翻私人物品、侮辱討客兄 人妻心寒告法院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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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對結婚35年的夫妻因感情失和走上法院,妻子指控丈夫長期控制、懷疑交友,甚至以「討客兄」、「找男人」等語辱罵,並曾出言恐嚇,法院也曾核發通常保護令。夫妻自114年10月起分居,法院認定婚姻關係已出現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判准兩人離婚,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於民國80年9月19日結婚,育有3名子女,目前均已成年。妻子曾因丈夫相關行為聲請保護令,法院於115年1月19日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丈夫對妻子騷擾、接觸等行為。

人妻表示,她過去為維持家庭及子女成長而長期忍讓,但丈夫性情多疑,經常翻動她的私人物品、懷疑交友,並有言語羞辱及恐嚇行為,讓她長期承受精神壓力,自102年起即需就醫及服藥助眠。

人妻曾於114年間提起離婚訴訟,後於同年12月4日調解時,丈夫親筆寫下承諾,表示會做到不干擾、控制妻子的活動空間,若再無法做到,願意離婚。人妻因此撤回訴訟,未料之後雙方關係仍惡化。

法院調查發現,人夫曾於115年1月18日出現在其妻與男性同事聚餐的餐廳,並在妻子邀請下同桌用餐,之後將相關影片傳給子女,對妻子與男同事吃飯一事有所指責。不過,法院認為妻子未能證明丈夫是「跟蹤」前往餐廳。

但在恐嚇及言語羞辱部分,法院認定丈夫曾說「公司有另一名女性跟其他人搞來搞去,結果被潑漆,妳是要像這樣嗎?」等語;另在先前保護令案件中,也認定丈夫曾以「討客兄」、「找男人」等語侮辱妻子,限制其交友及外出,已構成騷擾的家庭暴力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妻子確曾與1名男性同事單獨吃飯,且未能證明完全是工作所需,身為已婚人士確有避嫌之必要,因此丈夫並非所有懷疑都毫無根據。

不過,審酌雙方自114年10月起分居至今,已無實質婚姻生活,加上丈夫曾有恐嚇、言語羞辱等行為,認定婚姻關係已出現重大裂痕且無回復希望,並認為丈夫應負主要責任,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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