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愛情契約不得靠近異性 惡男以女違約逼性交20次遭起訴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26-09-12 22:40 ET 聽新聞 test 0:00 /0:00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HTML5 Audio! 😢 高男與女子簽愛情契約,約定不得與異性靠近,女方違反約定便要與他發生性行為。檢方查出高男涉嫌恫嚇女子與他發生20次性行為,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本報系資料照)台灣一名高姓男子與女子交往時簽愛情契約,約定不得與異性靠近,女方若違反約定,便要與他發生性行為。高男涉嫌以此恫嚇女子與他發生20次性行為,還在網路扮演第3人恐嚇女方。檢方偵辦後,依強制性交、恐嚇罪嫌起訴高男。
檢方起訴指出,高男與被害女子交往期間,兩人簽立愛情契約,內容包括雙方應在一起不離不棄,且不得與異性靠近,若女子違反約定內容,即應與高男發生性行為,否則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檢警查出,兩人感情生變後,高男多次以女方違反合約為由,恫嚇女方若不與他發生性行為,將把契約內容洩漏給其他人知道。被害女子心生畏懼,從2019年至2024年10月14日間,高男在仁愛區的一家飯店、一處公共廁所和中正區的一家飯店內,與被害女子發生20次性行為。
高男還透過通訊軟體LINE和IG,用不同暱稱冒稱第3人,扮演欲對被害女子不利人士,傳訊息她出言恐嚇。2024年9月7日,高男以LINE傳送「那個人後天就會去你家」、「我說了人家能調查你,也能把你殺了」等訊息給被害女子,使她心生畏懼,擔心生命發生危險。
警方接獲報案,通知高男到案說明,釐清涉案手法後,將全案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案偵查後,認定高男涉犯20次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次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分論併罰。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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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起案件中,高姓男子如何利用愛情契約控制女友?
他與女方交往時簽下愛情契約,約定不得接近異性,若女方違反就必須與他發生性行為,並以契約內容可能外洩作為威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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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女方在多長時間內被迫與高男發生多少次性行為?
檢警查出,女方在心生畏懼下,從2019年到2024年10月14日之間,曾在飯店、公共廁所等地與高男發生20次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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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檢方最後以哪些罪名將高男起訴?
基隆地檢署認定高男涉犯20次強制性交罪,以及1次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依法分論併罰,已正式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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