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長蔣萬安長子蔣得立申請公費赴美疑涉特權、未利益迴避的相關爭議持續延燒,近日蔣萬安還被挖出擔任台北市國際交換學生指導單位「國際事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讓輿論進一步沸騰。日前爆料蔣大寶很可能已被美方J-1交換計劃剔除資格的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昨天(12日)在社群強調,自己手上有文件足以證明蔣大寶被美國交換計劃剔除,還附上自己向美國聯邦政府索取相關紀錄與資料且成功申請的官網截圖。針對陳時奮日前爆料蔣大寶可能已被美方交換計劃剔除資格一事,蔣萬安8日受訪時反問「他講的話還能信嗎?」並未正面回應質疑。隨後被視為蔣萬安政治心腹,甚至被綠營支持者嘲諷是「背後操偶師」的北市研考會主委殷瑋跳出來表示,若蔣大寶真的被取消交換資格,應該提出證據。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對此,陳時奮昨天在臉書發文,重新梳理他提出的論點,「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美國國務院開啟一個『交換訪者計劃』(Exchange Visitor Program),當中有個『中學生計劃』(Secondary School Student Program),提供外國中學生J-1簽證,到美國當高中交換生。這個中學生交換計劃有多項資格限制,包括不得擁有美國籍,年齡在15-18歲之間,就讀九到十一年級,還要通過國務院專用的ELTiS英文測驗。」「國務院只提供J-1簽證配額,交換計劃則委託民間機構執行(稱Sponsor),包括出具J-1簽證文件,分發交換高中,篩選接待家庭,以及其他的服務。因為國務院的支持,參加J-1交換計劃的外國交換生可免繳學費,也不用支付接待家庭住宿費。交換期間最短一學期,最長一學年,期滿必須返國。」「而台北市教育局是J-1交換計劃的甄選單位,但只負責推薦學生,計劃的執行則委託民間機構。為此,台北市政府發布了2份公告:一、業者資格:台北市政府的招標公告規定,承攬的業者要先取得25個以上的國務院J-1交換名額,還要提供過去3年的實績;二、學生資格:除了國務院『中學生交換計劃』的資格限制,台北市教育局還增列1項條件,即無法取得學生簽證者,其錄取資格即取消,教育局不負責或協助美國簽證的取得。」他接著說:「根據美國政府的法規,國務院的交換訪者計劃只針對非美籍的外國中學生,入境與居留適用J-1簽證,因此這個計劃又被稱為『J-1交換計劃』。台北市政府的公告並未排除擁有美籍的申請者,但有取得美國簽證的資格限制,等同排除美籍的申請者。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美籍學生只能持美國護照入境,不得申請任何類別的簽證,包括J-1簽證。」「蔣得立在美國出生,擁有美國籍。根據國務院交換訪者計劃的法源,蔣得立沒資格報名台北市教育局的美國交換生甄選。根據台北市教育局的甄選公告,無法取得美國簽證的入選者,其選送資格必須取消。雖然蔣得立獲得入選,但無法取得J-1簽證,因此資格必須被取消。」「台北市教育局甄選國務院J-1計劃的交換生,讓擁有美國籍的蔣得立報名參加。蔣得立入選後也無法取得J-1簽證,但台北市教育局卻未取消選送資格。蔣得立不符非美籍的交換資格,最終仍被國務院的J-1計劃剔除。美方的委外機構只好將蔣得立轉軌其他的交換計劃,讓他順利進入美國高中就讀。」陳時奮批評,「蔣得立擁有美國籍,隨時可返回美國交換或就讀,不需報名教育局的美國交換生甄選,還與一般學生競爭這個稀少的學習機會。事件爆開後,蔣萬安宣布棄領教育局的補助,但仍不願交出蔣得立佔用的名額。最終蔣得立未能如願進入國務院的J-1交換計劃,但已超過遞補期限,這個名額就被蔣家糟蹋了。」「蔣萬安特權掩護兒子違法參加美國交換生的甄選,讓很多庶民家庭的小孩感到不平。蔣家已經擁有豐富的社經資源,不應再與民爭利。更讓庶民家庭不平的是,蔣家撐到最後一秒鐘,明知蔣得立會被J-1計劃剔除,卻仍不願放棄名額,讓備取第一名的學生遞補。」「這幾天,蔣萬安繼續混淆視聽,掩飾蔣得立被J-1交換計劃剔除的經過,還放任殷瑋叫囂,要我拿出蔣得立被剔除的證據。蔣萬安可能覺得很安全,只要他們一家否認到底,外人無從證明蔣得立已被J-1交換計劃剔除。我要提醒蔣萬安,不要低估我的查證能力。蔣得立在美國交換的真相,遲早都會浮現。我手上的文件足以證明蔣得立被J-1交換計劃剔除。」最後陳時奮還貼出自己向美國司法部營運的「資訊自由法」官網(FOIA.gov)請求查閱或索取相關政府紀錄的截圖,可以看到申請結果顯示為「Success!(成功!)」,並表示其申請已送出至美國務院,會在未來幾週內收到回覆。研判陳時奮可能是要求公開台北市府教育局配合之民間執行機構提交給美國務院的名單或相關審核紀錄,或是查詢特定案例是否曾被列入審查、是否被取消資格等行政紀錄。不過美國政府機關在處理FOIA申請時,涉及個人隱私、個資或個案紀錄,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授權,官方通常會依據《隱私權法》(Privacy Act)的豁免條款給予遮蔽或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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