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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裝單身外遇幼兒園家長 辯妻同意「外遇嫖妓都可」遭判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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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地方法院,地檢署,法官。(圖/記者翁伊森攝)

▲男偷吃幼兒園家長,法院判賠30萬。(圖/記者翁伊森攝)

記者劉人豪/嘉義報導

幼兒園家長爆發偷吃風波,人妻發現丈夫與同幼兒園的另一位家長發生性行為,氣得提告求償,丈夫辯稱妻子曾同意他向外發展,外遇、嫖妓都可以;小三則稱男方偽造空白身分證誘騙她,得知對方有家室後便火速切斷聯繫,嘉義地院判決小三免賠,但丈夫判賠30萬元。

根據判決,女子與丈夫於2017年10月結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而丈夫與小三均為幼兒園家長並因此結識,而小三與丈夫於2023年底發生性行為1次,女子受有精神上痛苦,故提告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丈夫辯稱,妻子於2024年就曾拿本案性行為影片給公公觀覽;妻子又於同年2月以婚外情為由,於住所與他爭吵,並原諒他外遇行為,至少於2023年底至2024年1月初之間已知本事,但2026年才提告,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且妻子曾同意他向外發展,外遇、嫖妓都可以;另外性行為影片為違法取得,無證據能力。

小三則說跟男方是於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發生性行為前不知道彼此是同一幼兒園的家長,並曾向男方口頭確認現無婚姻關係,且也看過男方傳送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的圖片,及離婚協議書圖片,所以不知道男方為有配偶之人,得知被騙後立刻傳訊息給男方「請你好好地跟你老婆在一起,不要再騷擾我,」

法院認為,男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況,自難認小三明知或可得而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小三行為不成立侵權行為,駁回正宮的求償;男方其互動方式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態樣,侵害配偶間親密、信任與排他關係,損害配偶間相互扶持並圓滿生活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法院審酌妻子因此受有精神痛苦等情,判應賠償妻子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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