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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提供客户信用信息须获得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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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1月1日起,向自愿组织、外国征信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借款客户的信用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明确、具体的同意。

这是越南国家银行日前颁布的第46/2026/TT-NHNN号通知中的一项值得关注的新规定。该通知对第15/2023/TT-NHNN号通知中关于越南国家银行征信活动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第46/2026/TT-NHNN号通知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规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愿组织、外国征信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借款客户的信用信息。

然而,提供上述信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借款客户的同意,同时确保遵守与越南国家征信中心(CIC)签订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客户的同意必须以明确、具体的方式作出,并能够以书面形式打印或复制,包括电子形式或可验证的格式。

第46/2026号通知同时修改了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方式的规定。据此,信用信息应按照信用信息指标体系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

若部分或全部信用信息指标组无法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信用机构和自愿组织可在与越南国家征信中心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供。(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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