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被指到學校應徵時,未有披露他當時正受廉署調查並獲聘,校長看報紙方知男教師惹官非。他否認3項欺詐罪(WKCC228/2026),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施祖堯今(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為了獲聘而隱瞞被廉署調查及被控,動機必然是為了賺取薪金,斥其以身犯險、心存僥倖、咎由自取,拒判社會服務令,判監28日,但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及接觸證人。
被告游昇浩,31歲,案發時任路德會啟聾學校男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涉及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及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及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
被告游昇浩被控裁定欺詐罪成。(資料圖片/陳蓉攝)辯方指案件不涉濫用職權
辯方求情指,社會服務令正面,感化官認為被告有很強烈的改過自新心態,建議中等時數服務令。辯方指,本案不涉濫用職權或地位,案件有不合理延誤因素。
官指被告一開始便打算欺騙學校
裁判官施祖堯指,同意被告沒有以權謀私,但他由一開始便打算欺騙學校他正受查和被控,增加嚴重性。被告明知合約有披露條款,明白公眾對教師操守有很高期望,校方不會聘請誠信有問題的人。被告自願簽署合約,動機必然是為了賺取薪酬,斥被告:「以身犯險、心存僥倖、咎由自取。」施官又指,學校的損失亦不容忽視,被告雖然獲聘為常額教師,代表其教學表現良好,但他對校譽造成的打擊更大。
認為被告無真誠悔意決判監
施官指,被告除了做教師,曾從事保險和入境處,接納其工作表現和背景良好。惟被告在抗辯時,仍死板地理解不可披露受查,沒有真誠悔意。施官指,他處理過被告的審訊,比感化官更了解案件,認為適宜監禁,本案不涉延誤,就3罪判監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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