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钟盈欣.当“无罪”不等于“自由回家”:理解刑法中的精神失常抗辩 - 言路 - 读者观点

声明:本文转载自 「星洲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简单地把精神失常抗辩标签为“法律漏洞”,并不能推动我们认真讨论这些问题,更无法促进真正有意义的制度与法律改革

当一名被控杀人的被告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时,公众感到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不熟悉刑事法律的人而言,“精神失常”这几个字,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印象:被告似乎完全逃脱了法律责任。

然而,这种理解可能造成对刑事法律的严重误解。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庭认定被告没有实施有关行为,更不意味着被告可以直接走出法庭、回家生活。

精神失常抗辩是什么?

刑事法典第8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实施某项行为的时候,由于精神失常,以致无法认识该行为的性质,或无法认识该行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那么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项规定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对一个人施加刑事惩罚,前提是他在法律上具备足够的精神认知能力,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绝不意味着任何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都可以因此免除刑事责任;更不是被告只要声称自己“精神失常”,第84条的抗辩就会自动成立。

一个人可以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因此,第84条所设定的是一项法律标准,而不仅仅是一项医学诊断。关键问题是:在案发的关键时刻,被告是否因精神失常而缺乏法律所要求的认知能力。要达到第84条所规定的法律门槛,并非易事。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意图” (intention)与“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精神能力”不能混为一谈。

假设A因为严重的精神妄想症,深信站在他面前的B是一个随时会攻击他的人。A为了保护自己,事先准备了一把刀,并在见到B时蓄意刺向B。从行为上看,A可能有明确的意图,他知道自己要拿刀刺向眼前的对象,甚至事先准备了武器。

但第84条所问的是另一个问题: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A是否因为精神失常,以致无法认识自己行为的真正性质,或者无法认识该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换句话说,“他是不是故意做这个动作”,和“他当时是否具备法律要求的精神认知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事先准备武器或作出计划,可以是法庭判断其精神状态的重要证据,但并不必然排除第84条的适用。最终是否达到第84条的法律门槛,仍须由法庭根据所有证据作出判断。

无罪”并不一定意味着事情就此结束

另一个常见误解来自“无罪”这两个字。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7条,当被告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时,法庭须就被告是否实施了所指控的行为作出特定裁断。这与一般的无罪判决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告获判无罪,可能是因为控方无法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犯下有关罪行。两者有实质上的区别。

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也规定了之后如何处理有关人士。根据该条文,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的人可被安全拘留,并可能被安置于精神病院,在法律所规定的机制下继续受到拘留,直至有关州属的统治者作出进一步决定。换言之,这绝不等于被告获判无罪后便可以自由回家。因此,把法律描述成“杀了人,只要声称自己有精神病,就可以无罪回家”,是对法律严重而危险的过度简化。

这种说法也忽略了法官所面对的艰难任务。法庭必须依据成文法和证据来判断刑事责任,在适当情况下也包括医学及精神科专家证据。法庭必须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而不是跟随社交媒体上的舆论与愤怒,无论这些情绪多么情有可原。

与其愤怒,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涉及严重精神疾病的案件,更应该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在悲剧发生之前,我们是否有机会更早发现问题?我们的家庭、学校、医疗体系和社会安全网,是否已经做得足够?如果没有,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与其只在悲剧发生后追问“为什么没有更严厉的惩罚” “为什么废除强制性死刑”,或许我们更应该问:我们怎样才能避免下一条生命以同样的方式逝去?

父母是否知道如何察觉孩子在行为或情绪上的重大变化,并知道应该向谁求助?老师是否因为繁重的行政工作,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留意那些可能正在面对心理或精神健康问题的学生?严重的精神疾病如何能够被及早识别?治疗是否足够容易获得,一般家庭负担得起的有关费用吗?

对于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的患者,是否有充分的后续跟进?如果一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停止治疗或服药,并对自己或他人构成真实危险,现有机制是否足以及时介入?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当一个人因精神失常而获判无罪并接受拘留或治疗后,我们是否有足够严谨的制度,规范其持续拘留、治疗以及日后可能获释的条件,并在决定是否让其重返社会时,充分评估他是否仍会对自己、他人或社会构成威胁。

这些都是公众有权讨论的问题,也是立法改革应当关注的问题。简单地把精神失常抗辩标签为“法律漏洞”,并不能推动我们认真讨论这些问题,更无法促进真正有意义的制度与法律改革

受害者家属呢?

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有一个更值得社会关注的层面:受害者家属的处境。

一个家庭在面对亲人遭暴力夺去生命的同时,还必须在巨大的悲伤和创伤中,尝试理解陌生的法庭程序、专家证据和法律术语。然而,控方代表的是国家。主控官并不是受害者家属的私人律师。

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以 watching brief(旁听及监督案件进展)的方式关注案件,但这个角色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上都有一定限制。Watching brief 律师并不会因此取得控方的权力,在参与诉讼程序以及取得相关材料方面,也可能受到限制。更现实的问题是,法律服务需要费用。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有能力聘请律师,只为了理解与亲人死亡有关的刑事案件究竟正在发生什么。

如果我们真正重视受害者及其家属,就应该思考如何让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获得更多资讯、支持与尊重。控方与家属之间的沟通是否可以改善?在严重案件,尤其是命案中,家属是否应该更容易获得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实际支援,是否也应该更系统化地纳入刑事司法制度?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真考虑改革现有的 watching brief 制度,赋予代表受害者家属的律师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在适当保障下,让他们能够合理取得案件资料、掌握诉讼进展,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参与相关程序,而不是只能在制度边缘被动地“旁听”。司法公正不仅关乎控方与被告,也应该让失去至亲的家属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不至于被遗忘。这些问题,或许比悲剧发生后立即要求施加更严厉刑罚,更具建设性。

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

我们可以讨论司法裁决法判决 甚至并在适当情况下批评。但任何批评,都应该从准确理解法庭究竟作出了什么裁决,以及为何作出有关裁决开始。

这一点对于拥有大量网络粉丝的网红尤其重要。一名网红在数小时内便可能触及数十万人。一段戏剧化但不准确的法律解说,传播速度可能远远超过判词本身。一旦社会形成“法律允许一个人杀人后声称有精神病便可以自由回家”的印象,要纠正这种错误观念将变得非常困难。拥有庞大的追随者,并不会自动让一个人成为刑事法律、精神医学或法庭程序的专家。当讨论的是一宗命案、一个正在悲痛的家庭以及一项司法裁决时,更应该先核实事实和相关法律,避免发表不确实或煽动性的言论。公众也应该区分“不同意一项判决”和“歪曲一项判决”之间的差别。

有关司法裁决的言论,视乎其内容、语境以及对司法公正运作(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引起藐视法庭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不能批评法院判决。对司法裁决进行理性的公共讨论,仍然十分重要。但是,批评司法的自由,不应被理解为可以任意歪曲法庭的裁决、把猜测包装成法律事实,或仅仅因为愤怒能够带来流量,就向公众制造有关判决法律后果的错误印象。影响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粉丝群越庞大,一旦传播错误信息,所造成的影响和伤害也可能越深远。

悲剧不是“流量内容”

悲剧需要的是理解、真相与反思,而不是把公众的愤怒转化成流量。

为受害者家属发声,与利用家属的悲痛制造公众愤怒,两者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如果真正的目的是帮助受害者家属,有很多更实际的方法:协助他们联系适当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了解可以获得哪些支援、倡议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更高透明度、推动精神健康制度改革,或利用自己的平台提出有根据的问题,讨论现有法律是否足以保障受害者及公众。实在没有必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荐成为所谓的“义务检察官”,才能证明自己关心受害者。

检察官的职责,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取得定罪。法庭的职责,也不是作出社交媒体上最受欢迎的裁决。而拥有庞大的社交媒体追随者,更不代表一个人有权重新定义法律或歪曲判决真正说了什么。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完全可以同时为受害者感到悲痛、要求给予受害者家属更完善的保障、检视我国精神健康制度,并讨论法律是否需要改革,同时仍然准确地说明现行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些立场并不互相冲突。

悲剧越沉重,我们说出口的每一句话,就越应该对事实负责,对逝者及其家人保持尊重。一个珍贵的生命已经逝去,留下的是无法挽回的遗憾与伤痛。

愿逝者安息。

她的离去值得真相、尊严与社会认真的反思,而不该成为任何人追逐流量、收割点击与掌声的舞台。

打开全文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