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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易刑」取代入監被轟保護罪犯 法務部今晚3點聲明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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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監察院秘書長黃適卓、法務部長鄭銘謙、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圖/記者湯興漢攝)

▲法務部長鄭銘謙推動「易刑處分」減輕監所超收人犯壓力,被轟「少關人」保護罪犯。(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因全國監所收容人超收比例已達4.6%,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指示全國檢察長,對輕罪、短期自由刑案件,積極採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減輕監所負擔,立委批鄭要求「少關人」的作法不當、可能導致台灣步入美國「零元購」後塵。法務部15日回應,「易刑處分」僅適用經濟弱勢的輕刑者,至於全民痛恨的詐欺、毒駕與性侵、組織暴力案件,仍然嚴審假釋、決不寬貸。

法務部15日晚間發布聲明,指稱媒體報導「法務部長下令『少關人』恐步美國零元購後塵?」等內容,與事實不符,誤導輿論,因此澄清如下:

一、法務部針對全民所痛恨之詐欺、性侵、毒駕、組織、暴力等重大危害社會秩序之犯罪,一向採取速查嚴辦、適時羈押、具體求處重刑及嚴審假釋之態度,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正義。

二、《刑法》第41條針對非重罪而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設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有能力繳納易科罰金者可以繳錢代替入監,無力繳納者則可易服社會勞動。

但中低收入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或負擔年邁父母生活者,往往因無力繳納或不符合易服社會勞動條件而入監,造成不公平,除工作及收入中斷而失業或影響學業,也可能影響家人照顧,甚至不利日後復歸社會。

▲▼ 法務部外觀。(圖/記者劉昌松攝)

▲法務部外觀。(圖/記者劉昌松攝)

三、法務部針對經濟弱勢的輕刑者,即判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被告,避免因「繳不起罰金」而入監,所以修正相關規定,延長罰金及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放寬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限制及個案審酌空間,讓無力繳納者也能透過勞動履行刑罰責任,在兼顧刑罰公平的同時,減少短期入監的不利影響,維持家庭、工作及社會支持關係,促進復歸社會並預防再犯。

這場「法務部長要求少關人」風波,源於鄭銘謙日前在檢察長會議上,指示全國檢察長針對短期自由刑案件,應積極採取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減輕監所負擔。

由於政府積極打詐、嚴查毒駕,激增的關押人犯導致全台監所收容人數爆滿,目前國內監所共收容逾6.6萬人,超收比例達4.6%,但監所戒護人力不增反減,2022年至今年(2026年)6月,從5610人降至5447人,基層戒護比惡化成1比11.79,遠遠落後於美國1比4.5、日本1比2.3與韓國的1比3。

鄭銘謙推動「前、後門刑事政策」設法為監所減壓,「前門」指的是偵審階段盡量微罪不入監,針對判刑6月以下或拘役的短期自由刑案件,以附條件緩起訴、建請法院宣告附條件緩刑,或積極採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方式,替代實際入監。

「後門」指的是矯正署對於再犯風險低、復歸社會成效高,符合假釋條件的受刑人,從速審查與核准假釋,協助盡早更生,降低在監人數。

此外,法務部已修正《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將易科罰金最長分8期繳納期限,延長到最多12期(每期1個月),另修正《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明定罰金分期繳納期間、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均不列入刑事執行案件的9個月辦案期限,避免增加檢察官和書記官工作壓力。

但立委指政府一邊喊打詐,一邊卻保護罪犯「少關人」,根本自導自演打假球,等於背叛第一線辛苦的執法人員。至於美國「零元購」,是指美國加州為減少州立監獄擁擠問題,2014年修法將金額在950美元以下的非暴力財產犯罪與竊盜改為輕罪,導致部分地區商店竊盜、搶案猖獗,網路俗稱「零元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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