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少年13岁时性侵姐姐,被送入少年福利机构数年,但他回家后,再次趁姐姐熟睡时非礼她。
现年19岁的少年被评估适合接受改造训练(reformative training),但法官最终判他监禁12个月、鞭刑一下。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法官认为,虽然对年轻罪犯应重视改造,但本案的判刑更需要发挥阻吓作用。
控方指出,被告基于“宗教信念”,一直没有同女友发生性关系,这显示被告其实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但被告在面对姐姐时却没有克制自己。
法庭也获悉,被告的家庭在安排姐弟分开睡、进行监督等保护措施方面的能力“有限”。
被告目前正针对刑罚提出上诉,并已获保释。
法庭发出“禁止披露令”保护受害者身份,因此媒体也不得报道被告的名字。
被告13岁时首次犯案
根据9月10日公布的判词,被告13岁时曾性侵比自己年长一岁的姐姐,并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非礼她。
被告当时接获为期12个月的有条件警告。出于保护原因,他被送往一家福利机构约三年,并被安排参加一项青少年性行为治疗计划(Positive Adolescent Sexuality Treatment Programme)。
他在2023年回家同家人一起生活,期间和姐姐以及弟弟共用一个房间,三人睡在两张床垫上。
2025年2月,被告17至18岁时,多次趁姐姐夜间熟睡时非礼她。这样的事情每周至少发生两次。
同一个月,家里购买一张双层床,让被告和弟弟睡下铺,姐姐睡上铺。
同月底,被告又趁睡在上铺的姐姐熟睡时非礼她。姐姐在同年3月4日报警。
现年19岁的少年承认两项非礼姐姐的罪名,另外三项控状则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控方:被告缺乏悔意
控方表示,鉴于被告屡教不改,加上他对姐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改造训练并不合适。
控方指被告对同一名受害者再犯,且缺乏悔意,还曾表示憎恨姐姐。少年也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声称姐姐会“假装允许”他触碰她。
控方表示,少年的悔意主要是对母亲,而非受害者。
少年由公设辩护人办公室(Public Defender's Office,简称PDO)的律师代表。
由于评估报告显示被告适合接受改造训练,辩护律师因此主张判处被告改造训练。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表示,被告并非惯犯,也并非屡教不改。他早前犯案后接获的是有条件警告,而不是被定罪,因此不能认定他屡教不改。
辩护律师也表示,当事人回家后,曾和母亲一起努力,降低他再次犯案的风险。
律师称,相比监禁12个月,改造训练能够提供时间更长、结构更完整的干预。
如果接受改造训练,他在获释前至少须在改造训练中心待12个月;但如果被判监禁12个月,在扣除减刑后,实际服刑期可能只有约八个月。
法官:被告行为带报复意味
法官表示,对年轻罪犯确实应重视改造,但本案更需要有阻吓作用,因为之前以改造少年为重点的干预措施已经失败。
法官说:“被告此前的性犯罪行为最终只获得有条件警告,而没有被控上法庭,这是当局给予他的宽大处理;从他之后的行为来看,他显然把这份宽容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补充说,本案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被告把自己的姐姐当成目标,而且他的行为带有“某种报复意味”。
上诉将在较后日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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