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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跨境腐败案例触目惊心,北京反腐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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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没有"境外避风港"。

8月25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媒体报道,这份草案用六章四十七条,搭起了反跨境腐败的法治骨架,主要明确中国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范围和主张,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责,强化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明确企业廉洁合规义务,并明确法律责任。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涉外反腐败工作的法律草案,填补了反跨境腐败专门立法的空白。

说白了,这部法律直指一个重大问题:贪官把钱藏到国外,怎么抓回来?

为啥此时审议该法案?

要知道,这一立法进程并非仓促之举,而是有着严密的顶层设计与时间表的支撑。2023年9月,该法被正式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24年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确立了顶层设计;今年3月,又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任务。此次草案首审,是多年酝酿的水到渠成,更是制度建设瓜熟蒂落的必然

而真正倒逼立法的,是严峻的跨境腐败现实。

总量上看,跨境腐败造成的资金外流存量惊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据,"天网行动"开展十年来,截至2024年,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4048人,追回赃款666.2亿元。2025年1月至11月,"天网2025"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782人,追回赃款236.57亿元。但这与境外流失的资金总量相比,仍有巨大缺口。

个案上看,危害远超想象。中海油原总经理李勇案中,超83%的赃款来自境外,境外取证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是国有企业跨境腐败的典型样本。而更为触目惊心的,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许超凡等三任行长涉嫌贪污挪用资金4.85亿美元,外逃美国17年,通过中美港加四地协作才追回赃款20多亿元,世界银行将该案列为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典范,但也折射出跨境追赃的惊人成本。

"百名红通人员"闫永明案同样警示深刻。他潜逃海外15年,把赃款转移境外,中央追逃办32次正面交锋、向外国警方提供3万余份证据材料,最终才促成其回国投案,被罚没并追缴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共约3.29亿元。

中国人寿原董事长王滨案则揭示了"境内受贿+境外藏钱"的典型模式。王滨受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将5642万余元外币存入香港亲属账户隐瞒不报,最终被判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

4大跨境腐败案例触目惊心,北京反腐大升级

与此同时,伴随5万多家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等合规风险日益凸显。譬如,某中资企业驻新加坡分公司负责人为谋取海外项目利益,三次向当地公职人员行贿22万新元被定罪判刑,就是鲜活的反面教材。

一系列案例充分说明,跨境腐败早已不是零星个案,而是腐蚀跨境营商环境、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际法治秩序的突出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反腐败存在"境内强、境外弱"的结构性失衡:由于以前查腐败,人在国内、钱在国内,好办。可一旦变成"境内办事、境外收钱""贪官跑出国""赃款转到海外",老办法就抓瞎了。因为相关规则散落在各个法律里,谁来牵头、部门怎么配合、线索怎么移送,都不成体系。

那么,跨境腐败这块硬骨头,究竟难啃在哪?专业人士称,主要难在"跨"字:境内作案、境外隐匿,证据留国内、赃款散境外。

显然,单纯依靠个案追逃、临时协作的治理模式,难以实现长效治理。跨境腐败的复杂性,恰恰是倒逼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出台的最直接动因。

简单说,这部法律就是要把"抓人追钱"的经验变成制度。对内,把分散在各部门的规定串起来,形成统一流程,让企业"走出去"也有规矩,别在国外行贿惹麻烦。对外,给国际执法合作提供法律依据,谈判更有底气,让贪官知道"境外不是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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