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姓男子幫少女按摩時襲胸、摸下體,甚至還強脫內褲硬上性侵得逞,少女事後向家人哭訴報警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從事按摩工作的賴姓男子於2024年5月至6月間趁幫少女按摩時,違反少女意願兩度對其襲胸、摸下體方式猥褻,第二次更直接硬上性侵得逞,少女事後向家人哭訴,家人帶其至醫院驗傷報警提告,賴男事後還跟蹤少女參加游泳比賽,託人致贈水果對其反覆跟騷,致其心生畏懼;桃園地院審結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被告賴姓男子從事按摩工作,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於2024年4月、5月某時,趁少女至按摩店按摩時,違反其意願,徒手撫摸其下體強制猥褻得逞共2次;同年6月1日上午10時許,三度為少女按摩時,違反少女之意願,以手指插入下體,並以自己下體摩擦與徒手觸摸胸部方式,而為強制性交得逞,少女事後向家人哭訴,再也不找按摩師按摩,少女聲稱按摩師傅強脫其衣褲,事後不願多敘述,家人帶其至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此外,賴男接續於同年6月15日、16日與7月28日下午某時,跟蹤少女參加游泳比賽,還託人轉交水果予少女,反覆且持續違反少女意願,對其跟蹤騷擾行為,讓少女為之心生畏怖。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賴男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與跟蹤騷擾之犯行,辯稱2人都是合意的,因為告訴人少女喜歡他才會碰她;會去看少女比賽,覺得當時告訴人遇到困難需要協助,「我認為是她父母反對。」被告辯護人辯護稱,被告與告訴人平日互動、相處及所拍攝之照片,被告所為應是兩情相悅下所為,倘非如此,何以告訴人多次到被告家中推拿按摩,被告並無違反少女之意願。
法官根據被告於偵訊、法院準備與審理程序時供述,告訴人與家人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警方提供游泳比賽現場照片、跟蹤騷擾通報表、醫院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表與醫院驗傷診斷書佐證,足證被告犯行明確。
少女之母指稱,女兒回家後,從房間走出來怪怪的,還說以後不要再去找被告按摩,「我問原因,她說被告脫她褲子,告訴人看起來很害怕、緊張,不太願意說,當時問為何當下不大叫,她說嚇到了,所以當晚我們就去報警」。事後於2024年6月1日當天發生事情,告訴人到現在都還是不太能對家人說出口,主要都是向社工或警察敘述。
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為按摩師傅與顧客關係,彼此間不存在任何男女情愫,被告竟為逞一己之性慾,無視當時未滿18歲之少女性自主意願,利用少女找其按摩放鬆肌肉之際,對告訴人實施強制猥褻、性交等犯行,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甚鉅,使少女因此留下陰影,受有嚴重之創傷。被告甚至在知悉告訴人已前往警局報案並拒絕聯絡後,仍數次前往少女游泳比賽現場欲接近少女,而為跟蹤騷擾之行為,使其心生恐懼。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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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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