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定存1萬、30年後找到存單 利息無法算? 法院判了
中國新聞組╱北京16日電 2026-09-16 08:30 ET 聽新聞 test 0:00 /0:00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HTML5 Audio! 😢 一名男子30年前在銀行定存1萬元,今年持存單前往領款,卻被銀行告知「利息無法計算」所以不能領。雙方協商未果後,男子將銀行告上法院;示意圖。(取材自紅星新聞)一名男子30年前在銀行存下1萬元(人民幣,下同)定期,多年來忘記這筆錢,直到今年意外找到存單,才想起這筆「沉睡存款」。他3月持存單前往銀行要求領款,卻被告知因存款年代久遠,需要查找檔案,甚至連利息都「無法計算」。雙方協商未果後,他將銀行告上法院。河南內鄉縣人民法院日前判決,銀行須返還1萬元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
據紅星新聞報導,河南內鄉縣人民法院8月底作出一審判決。李先生起訴稱,他於1995年12月9日在一家原信用社存入1萬元,銀行當時開具定期儲蓄存單,載明「存入日期95年12月9日,李先生存入壹萬元整,期限:於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計息」。
由於後來事情繁多,李先生逐漸忘記這筆存款。今年2月,他前往醫院就醫時意外找到這張存單,3月便帶著存單到銀行要求取款。銀行表示存款時間太久,需要查找歷史檔案。到了5月,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已找到當年的定期儲蓄存單存根,確認這筆存款沒有掛失,也沒有被取走,但因年代太久,「該存款利息無法計算」,建議李先生透過司法程序,由法院判決處理。
銀行在庭上則提出抗辯,認為這筆存款已經超過30年,若法院認定應予兌付,利息也只能從1996年12月9日起按照活期利率計算,李先生要求按照原定期存單利率計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銀行並稱,因歷經多次改制,1995年的相關檔案仍在查找;若日後查明款項過去已被支取,銀行保留進一步抗辯及追償的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先生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銀行負有兌付本金及相應利息的義務。法院指出,該筆存款存於1995年12月9日,應適用當時相關儲蓄管理及計息規定。
法院因此將利息分為兩個階段計算。第1階段為存款期限內,即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1萬元本金按照存單約定的月利率9.15‰計息;第2階段則從1996年12月10日到實際清償日,以1萬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各時段公布的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分段計算。
法院認為,銀行作為承接原信用社權利義務的金融機構,長期未兌付這筆存款本息,已構成違約。銀行僅以存款年代久遠、多年未主張為由拒絕兌付,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採納。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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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起案件的存款是何時存入、金額多少?
李先生於1995年12月9日在原信用社存入1萬元定期存款,存單載明到期日為1996年12月9日,並約定月息9.15‰,之後多年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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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銀行為何主張利息無法按存單計算?
銀行認為該筆存款年代久遠,歷經多次改制與檔案查找,若法院認定應兌付,也只能按1996年12月9日後的活期利率計算,否認原定期利率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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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法院最後如何判決本金與利息的計算方式?
法院認定存款合同成立有效,判銀行返還1萬元本金;利息分兩段計算,先按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的約定月息計算,再自1996年12月10日起按各時段活期利率分段計算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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