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一男子不堪鄰近影城低頻噪音干擾,拿木棍敲凹影城外牆遭提告,法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電影震撼音效對觀眾是享受,對住在隔壁的民眾卻可能成為生活困擾。嘉義市一名王姓男子住家緊鄰影城,長期不滿電影播放時傳出的低頻聲響與震動,曾多次向業者、警方及環保單位反映,卻因稽查未超標等原因未能解決。王男去年11月19日、23日兩度持木棍敲擊影城外牆,造成金屬牆面凹陷變形,遭業者提告,嘉義地院近日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長期反映噪音無解 持木棍敲牆「反擊」
判決指出,王男住處與嘉義市東區一間影城相鄰,兩棟建物距離相當近,他主張影城放映電影時產生低頻共振,長期影響自己與母親生活作息,甚至提出母親診斷證明、相關論文、報導及警方受理案件證明等資料,說明過去曾多次尋求協助。據了解,環保單位先後接獲6次陳情,並4度會同在王男住處測量音量,結果均未超出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儘管如此,王男仍認為噪音、震動問題始終未獲改善,去年11月接連兩度拿木棍敲打影城外牆,導致金屬板凹陷變形。遭提告後,他坦承敲牆,但辯稱行為是為了制止影城產生的噪音,並主張自己受到居住權、人格權侵害,因此屬於「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

▲嘉義地院。(圖/資料照)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所提出的資料雖能證明他及家人確有身體疾患,也可看出他主觀上長期受到噪音困擾並曾對外求助,但這些情形不能成為毀損他人財產的正當理由。法官指出,正當防衛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採取的手段必須具有有效性及必要性;但持木棍敲擊外牆只會造成牆面受損,根本無法降低電影音量、阻斷共振或消除噪音,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至於緊急避難,影城噪音屬長期持續狀態,也不符合「猝然發生」的緊急危難情形。
法院最後認定王男成立毀損罪,審酌他長期受到影城營業聲響、震動干擾,一時情緒激動、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因此判拘役15日,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犯案使用的木棍沒收。法官也提醒,若認為噪音侵害生活安寧,仍應循民事訴訟或向主管機關檢舉等合法途徑處理,不得以私力救濟方式破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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