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首相慕尤丁面对7项控罪,其中4项已经被高庭宣判无罪释放,包括一项涉及2亿令吉的滥权控罪,以及3项涉及同额款项的洗黑钱控罪。 慕尤丁之所以被撤销控状,并非由法官主动提出,而是控方先决定不继续提控这4项控罪,并要求法庭将其列为DNAA,也就是释放但不等於无罪。然而,法官认为控方在庭上并没有提出足够理由,解释为何要在这个阶段停止提控,因此基於公平与公正原则,最终直接宣判慕尤丁无罪释放。 质疑总检署主动要求撤控 这起案件引起人民质疑的,并非法官为何判慕尤丁无罪,而是在质疑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那就是为什麼总检察署会主动要求撤控? 更值得关注的是,控方在庭上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何决定不继续提控慕尤丁,而法官也对此申请提出疑问。虽然总检察署在法庭裁决后已经进一步解释,指有关决定是经过对证据、证据可采性、证人可信度以及其他诉讼影响等因素,进行整体专业评估后作出,但这也恰恰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麼这些重要考量没有在申请DNAA时,更完整地向法庭说明。 这样的处理方式,难免让人联想到2023年的阿末扎希案件。当年阿末扎希面对47项刑事失信、贪污及洗黑钱控罪,控方也是主动向法庭申请DNAA。不过,与慕尤丁这次不同的是,控方当时确实向法庭提出了11项停止提控的理由,最终法庭也批准DNAA。 首相安华当年面对社会质疑时,曾表示自己没有插手阿末扎希的案件,并强调总检察长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拥有检控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提控。 然而,问题就在於,当国阵巫统与希盟的政治合作出现矛盾,巫统与行动党之间的政治关係出现变化之后,行动党一些领袖却重新提出阿末扎希47项控罪的问题,要求总检察署重新检视相关案件,甚至社青团团长吴家良还要求重新提控阿末扎希。 这样的政治表态,无形中也让人民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也是如果当年总检察长的决定,是属於独立行使检控裁量权的话,那麼为什麼政治关係发生变化之后,同一个决定又会被要求重新检讨呢?这是否也会让人反过来怀疑,当年的撤控决定究竟是基於什麼因素作出?是政治因素吗? 如果政府认为总检察长拥有检控裁量权,那麼这个原则就应该适用於所有的政治人物,而不能根据政治关係来决定是否提控。检控裁量权可以存在,但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有一致的标準,否则一旦案件涉及政治人物的话,任何决定都很容易被解读为政治决定。 这正是为什麼,慕尤丁案件真正值得讨论的,不只是慕尤丁有没有罪,也不只是阿末扎希当年的DNAA应不应该被重新检视,而是我国现有的检控制度,究竟要如何建立一套让人民信服的机制。 应建立让人民信服机制 当案件涉及政治人物时,检控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更有必要具备足够的透明度,否则有关决定即使完全基於法律和证据,最终也会被政治化。 因此,检控分家是必要的,不是为了保护任何人,而是为了让检控机关与政治权力保持制度距离,确保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让案件由证据和法律决定,而不是政治关係。政治人物会轮替,政党会结盟或分道扬鑣,但法律制度不应该随著政治关係而改变。 (林恩霆‧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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