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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抢劫打伤罗兴亚难民 男子获准1.6万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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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7日讯)一名26岁清洁主管涉嫌于今年8月及本月初,多次抢劫并打伤罗兴亚籍难民,今日在新山法庭被提控4项罪名时,皆否认有罪,获法庭批准以1万6000令吉保释候审。

被告莫哈末哈兹克(26岁)今日分别被押解至新山地方法庭及推事庭面控,他在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被告在地庭面对3项抢劫控状。控状指他抢劫3名持有联合国难民署(UNHCR)卡证的罗兴亚男子,劫走物品包括一辆本田C100摩哆钥匙、割草机、一串摩哆钥匙、一张难民证及一把剪树枝机。

控状显示,被告被控于今年8月26日,下午1时50分及2时30分,在柏伶花园柏卡卡3路(Jalan Pekaka 3)与5路,以及9月9日,上午10时,在拉央12路(Jalan Layang 12)的一处游乐场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4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或鞭刑。

承审地庭法官是卡奈斯瓦里及拿督仄旺再迪面前,

被告在推事庭面对的一项控状,指他于9月9日,上午11时30分,在柏伶花园拉央3路的游乐场旁,蓄意打伤另一名罗兴亚难民,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或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承审推事是沙米妮。

本案主控官分别为努法蒂哈副检察司、沙米拉副检察司及阿尼斯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则为莫哈末阿兹兰及陈杰森(译音)。

法庭最终批准被告以1万6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在外,并附加条件,被告在保释期间定期前往附近警局报到及向法庭交出护照。

此案展延至10月28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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