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亚南17日讯)一对大马夫妻为生父母身分不明的养女申请公民权,要求高庭宣判女童依法自动取得大马公民身分,惟沙亚南高庭司法专员阿斯玛莫哈末驳回这项申请。
司法专员于9月10日的判词中指出,这对夫妻未能证明女童符合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权资格,因此法庭无法宣判她依法成为大马公民。
去年6月完成领养手续
这名女童于2011年11月23日在雪州出生,自婴儿时期便由这对夫妻抚养,并于去年6月正式被两人领养。不过,女童完成领养手续后的报生纸,其公民身分一栏仍登记为“非公民”。
这对夫妻于是向法庭提出3项宪法依据,主张女童应获得大马公民身分。其中一项主要论点是,女童属于遭遗弃的新生儿,因此可援引联邦宪法第三部分第二附表第19B条文,所规定的推定原则。
有关条文规定,任何地方发现的“被遗弃新生儿”,在没有相反论证的情况下,可推定是在该地出生,并由一名永久居住于当地的母亲所生。
该对夫妻也主张,女童在马来西亚出生,而且出生后一年内,没有取得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权,因此符合宪法规定的公民资格。
此外,两人也提出另一项论点,即宪法中的“父母”应涵盖合法养父母,而养育女童的夫妻俩都是马来西亚公民,因此女童也应具备相关公民资格。
没证据指是“弃婴”
不过,阿斯玛指出,第19B条文不能仅因为女童的生父母身分不明就“自动适用”。
她说,该条文并不是在生父母身分不明的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普遍推定,而是首先要求存在一个具体事实,即“在任何地方被发现的遭遗弃新生儿”。
“在该项推定产生法律成果之前,必须先有足够的证据基础,以启动有关条文。”
法庭此前获悉,这对夫妻接获通知,得知有一名女婴可供领养,随后按照安排前往巴生。他们在车内等候期间,一名老妇抱着女婴走近,并直接将婴儿交给两人。
阿斯玛认为,这与发现一名遭遗弃的新生儿情况存在实质差异,因为女童在被交给这对夫妻之前发生了什么事情,至今仍不得而知。
她说,证明女童生父母身分不明,与证明她属于宪法第19B条文所指的“被发现遭遗弃的新生儿”,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女童生父母身分不明可能是遭遗弃的结果,但单凭这一点,并不足以确切证明第19B条文所要求的基础事实。”
须举证女童没其他国籍
对于夫妻提出女童在马来西亚出生,因此符合联邦宪法第三部分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条文的论点,高庭司法专员同样不予接受。
阿斯玛指出,根据现有上诉庭判例,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通过生物血缘关系,取得其他国家的公民权。
她说,女童的生父母至今无法确认,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两人是外国人。同样地,根据现有上诉庭的法律观点,也不能据此证明女童无法通过生父母,取得其他国家的公民权。
对于夫妻控诉国民登记局将女童的身分更改为“非公民”,等同非法剥夺她的公民权,阿斯玛也予以驳回。
她指出,由于夫妻首先未能证明女童依法已经拥有马来西亚公民权,因此有关国民登记局非法剥夺公民权的论点,也无法成立。
不过,阿斯玛坦言,女童目前面对的现实处境确实令人关注。女童一直在马来西亚长大,目前没有任何已确认的外国公民身分,却仍被登记为“非公民”。
她强调,尽管有关遭遇令人同情,也可能为女童带来现实困难,但同情和生活困境始终不能取代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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