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北投清潔工命案宣判,潘冠安判10年 。(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區31歲潘冠安因清潔工作與47歲張姓同事發生衝突,持鐵質鍍鋅圓管猛擊張男雙腿,張男倒地後又遭拳打頭部,後來僅因搖動地上的三角錐,就被潘男認為是在「挑釁」,再遭持鐵管猛打胸、背及四肢,送醫3個多小時後不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7)日認潘男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考量其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潘冠安與張男都是企業社派遣至北投區承德路6段某新建工程工地的臨時清潔人員。去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2人在工地地下1樓工作時,潘男因清潔工作問題對張男心生不滿。
然而,潘男雖然沒有殺害張男的故意,但客觀上可以預見,持鐵製鍍鋅圓管持續毆打他人,可能造成死亡結果,仍拿起工地內一支鍍鋅圓管,先朝張男雙腿猛打,將人打倒在地。
張男倒地後,潘男並未就此停手,又以拳頭朝其頭部毆打數下。張男之後勉強起身,伸手搖動地面上的三角錐,潘男卻認為張男是在故意挑釁,再度拿起圓管,接續猛擊張男臀部、胸部、背部、肩頸及四肢。
直到張男疼痛難忍,要求潘男幫忙叫救護車,潘男才打電話通知企業社負責人工地有人受傷。負責人再通知工地副所長前往查看,潘男並與副所長合力將已無法正常行走的張男從地下1樓抱至1樓,隨後叫救護車將人送往台北榮總急救。
當時,張男全身已受有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當日下午6時20分仍因腦損傷、左側血胸、脂肪性肺栓塞及皮下軟組織出血死亡,從遭毆到死亡僅約3個多小時。
全案本周進入國民法官審理,法庭期間也當庭勘驗張男解剖照片,並傳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作證。法醫逐一對照張男頭部、背部及四肢等傷勢,說明部分傷勢集中在身體後側、側面及下肢等特定部位,從傷勢位置及型態來看,不太像單純跌倒形成,部分傷痕則可符合遭類似鍍鋅圓管的圓柱狀鈍器毆打所造成。
由於張男本身有慢性肝炎、纖維化、脂肪肝及結節狀肝硬化等病變,辯方審理期間也針對死者原有疾病、酒精濃度及抽血檢驗數值進行攻防,質疑既有肝臟疾病是否可能影響死亡結果。
法醫證稱,張男確實有肝硬化,原有疾病也可能影響人體面對重大外傷時的反應,但肝硬化並未被列為直接死亡原因。法醫並表示,若沒有這次嚴重外傷,張男並不會單純因當時的肝硬化程度死亡;即使將張男視為一般健康成人,本案所受外傷程度仍可能致命。
法院自本月14日起連續審理至17日,經檢視相關證據、考量量刑因子,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詳盡討論並依法表決後,認定潘男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
法院另認定潘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由審判長陳秀慧、陪席法官卓巧琦、受命法官翁珮嫻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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