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日益与体制质量和手续办理速度紧密相关的背景下,越南财政部提议放宽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将特殊投资手续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功能区以外。
财政部已起草《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以将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26年6月8日颁布关于发展外商投资经济的第10-NQ/TW号决议所示的各项任务予以体制化。
该法案重点解决直接影响市场准入能力和项目实施进度的问题,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特殊投资手续的适用范围,以及涉及申请国家划拨海域的项目所面临的相关障碍。
审查已成为障碍的相关条件
根据该法案草案,政府将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家管理要求对放宽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准入受限行业和领域的准入条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放宽准入条件必须确保公开、透明、统一适用,并确保各类投资者之间不存在歧视性待遇。这一提议并不意味着全面开放市场,也不意味着取消现行的全部准入条件。调整范围仍将根据具体行业和领域分别研究确定,并与管理、国防、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要求相衔接。
新点是为政府能够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调整开放程度提供法律依据。在国际资本流动、技术和供应链的快速变化,而越南也在将其吸引投资的重点从数量转向质量和效率的背景下,这种设计可以缩短政策滞后时间。
根据财政部的一项审查,目前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中,有10个行业和子行业(共91个行业和子行业)规定了成立合资企业的条件,但没有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经济组织最高99.9%的注册资本,但仍须寻找并维持一家国内合作伙伴。这种形式上的要求可能增加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手续、成本和时间,但并不会在资本控制比例方面形成实质性差异。
这是需要核查的事项之一,以区分管理工作真正需要的条件与形式上的要求。对于已不再适用的条件,可以按照既定路线逐步调整,以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扩大资本、技术和国际管理经验的引入能力。
第10-NQ/TW号决议明确指出,外商投资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鼓励其长期发展,并与其他经济成分享有平等地位、开展公平竞争。然而,该决议也指出,越南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成效与自身潜力尚不相称,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及技术转让仍较为有限。
因此,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需要与技术、环境、生产对接、附加值以及对提升经济自主能力的贡献等要求相结合。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预计将与各部委、行业协会和企业协会协调,继续核查可根据市场开放路线图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的领域。
将快速处理机制扩大至功能区以外
除市场准入条件外,该法案还提议扩大可选择适用特殊投资手续的对象范围,实行“绿色通道”机制。
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8条,投资者可选择对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式数字技术园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经济区内功能区实施的项目适用特殊投资手续。除按照政府规定须经投资政策批准的项目外,该适用范围不受行业和领域限制。
根据这一机制,投资者在承诺满足建筑、环境保护、消防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登记。由于有助于缩短手续办理时间,该机制实施以来得到了投资者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
该法案提议扩大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将《投资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特殊投资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行业、领域纳入其中,即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组织管理范围,但位于上述功能区之外的项目。
这一提议旨在为属于优先吸引领域、但投资地点不在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或经济区内的项目提供便利。这也是将有关对大型战略性技术项目、具有跨区域影响力、能够带动供应链发展的项目,以及承诺向越南企业转让技术的高新科技项目适用特殊投资手续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实现体制化。
然而,“绿色通道”并不意味着免除责任或降低标准。精简事前审查环节应与事后监管机制相配套,明确投资者的责任,以及在承诺未得到履行时的处理措施。
该法案草案还针对申请国家划拨海域的项目所面临的困难作出处理。财政部表示,现行海域划拨法律尚未规定投资者的选择机制,而《投资法》也尚未充分涵盖此类项目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和投资者的情形。
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法案草案增补了“依法不属于竞价或招标范围的项目”这一情形,为有权机关审议并同时批准投资主张和投资者提供依据。
与此同时,该法案建议授权政府规定部分可免于办理投资主张审批手续的情形。其目标是将居民、家庭开展的小规模经营活动,如水产养殖或小型休闲娱乐服务等排除在外,避免对大型投资项目和小规模生计活动适用同一套手续。
分类需要明确项目规模、占地面积、活动性质以及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影响程度等标准。排除范围过宽可能造成监管漏洞,反之,标准过于严格则难以实现为民众减少办事手续的目标。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绿色通道”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海域使用项目相关手续等提议均旨在减少不必要的障碍,同时确保满足监管要求。政策成效将取决于实施细则中的具体标准、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以及项目获批后的监管能力。(完)
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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