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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被控監獄行賄逆轉無罪 高院曝改判理由:未構成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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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林怡秀,說明北監案無罪理由。(圖/高等法院提供)

▲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林怡秀,說明改判無罪的理由。(圖/高等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2015年間遭檢方指控,涉入台北監獄行賄案件,一審認定有罪,但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1日做出逆轉判決,改判無罪。高院指出,檢方起訴的罪名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審酌檢方提出的證據,高院不認為這些構成「對價關係」,所以才會改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指出,王令麟於2013年11月間入獄服刑後,指示特別助理胡曉菁,以牛排、化妝品、水果禮盒等物品,行賄當時的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官員,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行、收賄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合議庭認定有罪,將蘇清俊等官員分別判刑,另外遭控行賄的王令麟、胡曉菁也分別遭判刑2年2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於1日做出不同認定,改判蘇清俊等5名官員,以及王令麟、胡曉菁2人均無罪。高院指出,本案爭點在於「對價關係」,亦即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蘇清俊等官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具有《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但高院審視全案證據後認為,雖然部分被告間的請託、餽贈、訊息傳遞或關說處理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然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行為間已經成立刑事有罪的「對價關係」。

因此高院根據《刑事訴訟法》採取的「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檢方提出證據不足以形成有罪確信,法院即不得據為不利於被告的認定,所以高院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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