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蕭姓男子今年7月間在八德區廣福路被警方攔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查出有嗎啡、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蕭姓男子於今年7月間在八德區廣福路被八德警方攔查,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驗出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陽性反應,因蕭男曾有多次毒駕與妨害公務等前科,桃園地院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蕭姓男子於今年7月12日在桃園市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蕭男明知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同月15日晚間9時許,駕租賃自小客車行經八德區廣福路時,被八德警方攔查,員警察覺蕭男狀況有異,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濃度值均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經八德警分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依公共危險與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後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前案紀錄,仍未警惕,明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人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仍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顯然心存僥倖,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施用毒品後駕車幸未肇事造成他人或其本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損失,考量被告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已大幅超越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被告另有妨害公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
法官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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