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歲英文家教老師被控對2名未成年姊妹伸手摸胸,法院審理認定,其中1名未滿14歲少女遭A男不當碰觸,構成強制猥褻;另名少女2度遭不當肢體接觸,則屬性騷擾。依強制猥褻等罪3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另有部分猥褻行為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A男在經營英文家教班,並擔任2名姊妹的英文老師,分別自112年、113年起,每周單獨授課。A男明知2人均未成年,卻在授課期間對她們做出逾越師生分際的肢體接觸。
其中,年紀較大的甲女未滿14歲,A男於113年6月某次上課時,A男於上課期間對甲女做出不當肢體接觸,法院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甲女事後向母親透露遭遇,法院認定A男行為已妨害甲女性自主決定權,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
至於妹妹乙女,A男則被認定有2次不當肢體接觸行為,法院認定均屬性騷擾。
乙女事後向同學透露遭老師不當觸摸,同學建議她告訴家長,乙女之後才向母親說明。法院認為,兩次行為都是突然、短暫的觸摸,沒有證據顯示A男在遭到反抗後仍持續施力,因此尚未達到強制猥褻程度,改認定為性騷擾。
法院審酌A男明知2名少女年紀尚幼,性自主及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卻為滿足個人性慾,分別對甲女強制猥褻、對乙女性騷擾,侵害少女身體及性自主權。A男犯後未與2名少女和解,也未彌補損害;考量其過去無犯罪前科等情狀,分別量刑。
其中,2項性騷擾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至於檢方指控A男另有多次伸手觸摸甲女的犯行,因除甲女指述外缺乏足夠補強證據,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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