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攔檢違規車輛時涉嫌放水,讓3名駕駛少罰2萬4600元被法院判刑。(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曾姓警員2022年間,在中壢地區執勤攔檢違規車輛勤務時,對無照或吊照等嚴重違規駕駛開立較輕罰單,讓3名駕駛少罰2萬4600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近日審結,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
檢警調查,47歲曾姓警員是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隊員,負責執行交通違規取締等事項,於2022年2月至8月間在中壢區取締3名被吊銷或註銷汽機車駕照之駕駛,僅以較輕微的不按照遵行方向行駛、臨時停車等違規開立罰單,應本於職權舉發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罰,卻僅就違規事項開立較微的300元至900元罰單,致使該3名嚴重違規駕駛少罰共計2萬4,600元,涉嫌圖利駕駛與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警局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於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
桃檢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及刑法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建請法院從重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曾員坦承犯行,法官衡量被告犯罪所得財物分別為新台幣6,000元、9,000元及300元、9,000元及300元,均在5萬元以下,綜觀其犯罪手法,均為明知駕駛人觸犯交通法規應予開立舉發通知單而為加速排除交通障礙、降低駕駛人對警察之敵意、考量駕駛人違規行為較為輕微而便宜行事,行為雖屬不該,相較於將犯罪所得財物自行中飽私囊之情形,情節尚屬輕微,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交通大隊之警員,理應恪遵法令執行職務,竟對於主管事務所示駕駛人之利益,而漏未開立部分舉發通知單,使違規駕駛人免於接受原應負擔之行政裁罰,並使交通違規裁罰程序無從依法進行,致國家喪失追究違規行為及徵收相應罰鍰之機會,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於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所犯行,法官審結,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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